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的管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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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地址:南京市中级人民内(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设立全国首家环境资源法庭,对江苏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与此同时,江苏省法院决定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等九大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一)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法庭 1.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2.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苏州市(不含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常州市武进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3.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无锡市(不含宜兴市、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新吴区),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进区),镇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4.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市(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市,泰州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5.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不含淮阴区、涟水县),泗洪县、泗阳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6.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盐城市(不含滨海县、响水县),启东市、如东县的环境资源案件; 7.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滨海县、响水县,淮安市淮阴区、涟水县的环境资源案件;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由江苏海警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8.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9.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宿迁市(不含泗洪县、泗阳县),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 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的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暂不纳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范围。对于刑事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协调检察机关采取相应的集中管辖,由集中管辖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或由检察机关属地管辖,跨越行政区划向具有管辖权的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诉讼.。 ★遇到环境资源案件纠纷,需要咨询律师? 欢迎来电:13951899110 (二)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首先,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江苏跨江临海,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根据江苏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重点,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长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西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重要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重要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加强对江苏海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 其次,在全省范围内完全打破了行政区划的限制.。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全部是跨越设区市范围集中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则集中管辖全省范围内对9个法庭一审裁判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的全部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同时,环境资源审判集中度大幅提高。“9+1”机制改革后,全省三级法院承担环境资源审判任务的专门审判机构由原来的45个缩减为11个,也就是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 此外,形成了涵盖三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即以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指导、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 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9+1”机制改革后,全省三级法院承担环境资源审判任务的专门审判机构由原来的45个缩减为11个,也就是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江苏跨江临海,河湖众多,水系发达 首先,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 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中的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暂不纳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遇到环境资源案件纠纷,需要咨询律师? 欢迎来电:13951899110。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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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退还剩余货款案件民事起诉状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会见手续、会见时间、地址等规定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 ·南京债务追讨期限 签完劳动合同再离职可以吗? 签完劳动合同再离职可以吗?一、签完劳动合同再离职可以吗?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 串标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串标的刑事责任有哪些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标,涉嫌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此条主要是针对签劳动合同的一些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劳动合同一般.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许离婚的情况是什么? 不许离婚的情况是什么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4、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5、夫妻感情未破裂。二、哺乳期能不能离婚?哺乳期离婚的问题取决于夫妻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还取决于是妻子提起离婚诉讼,还是丈夫提起离婚诉讼。(一)丈夫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婚姻.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看守所导航 ·常州市武进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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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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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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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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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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