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提审、会见时间大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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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看守所 地址 建邺区清河路9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 866730721 会见时间 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 南京市看守所 地址 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84420960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15,下午2:00-5:15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地址 建邺区下圩村19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84427947 会见时间 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 玄武区看守所 地址 玄武区沧波门小庄八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84427177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 秦淮区看守所 地址 秦淮区罗家场66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84426300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浦口区看守所 地址 浦口区泰冯路58-2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58140310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遇到刑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栖霞区看守所 地址 栖霞区尧化门街135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83148086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雨花台区看守所 地址 雨花台区郁金香路10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52401825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江宁区看守所 地址 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徐路 联系电话(前台) 025-5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六合区看守所 地址 六合区马鞍镇七里村 联系电话(前台) 025-57555667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高淳区看守所 地址 高淳区淳西镇南塘村史家后 联系电话(内勤) 025-57889918 会见时间 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 溧水区看守所 地址 溧水区永阳镇栖凤南路8号 联系电话(前台) 025-57245635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南京军区政治部看守所 地址 雨花台区油新线 ★遇到刑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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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谈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策略 ·南京市有几个看守所?地址?电话?在哪里?怎么去? ·南京市看守所家属送钱物、会见及通信规定 ·南京刑事律师提醒涉黑案件引发的“次生害”罪 ·常州合同债务律师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经济案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范本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6、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流程是什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 1、用人单位与员工家属签订的工伤、工亡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民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就工伤、工亡赔偿协议进行协商并达成相关协议,如果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认为有效。但是司法实践中,工伤、工亡事件发生后存在紧迫性,用人单位与员工或员工家属一般会就工伤、工亡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用人单位依据协议赔付后,员工或家属后期又主张赔付金额过低而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则以双方已签订了工伤、工亡赔偿协议为由予以抗辩。笔者认为,此时涉及到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可以被撤销。根据《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未提起诉讼的部分是否对未提起诉讼的另一方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也就对未提起诉讼的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以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诉讼,对于当事人未提起诉讼但已经失效的仲裁裁决事项,应纳入劳动争议诉讼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 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免除或替代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最基本的保障,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意外保险属于对员工的福利待遇,二者并行不悖,所以该商业保险不能抵扣或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鉴于此,企业如果是想规.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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