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各区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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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看守所: 025-84420930 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 210017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025-84427947 建邺区下圩村19号 210036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025-84427177 余粮村晓庄186号 210049 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南京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基地1期(江星桥线与竹叶湖路交叉口东300米) 联系电话:025-84425357 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南京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基地1期(与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合署办公) 联系电话:025-84425357 秦淮区看守所: 025-52434816 秦淮区下坞营107号 210012 浦口区看守所: 025-58140347 浦口泰冯路58号 210032 栖霞区看守所: 025-83148056 栖霞尧化门街141号 210046 雨花区看守所: 025-84427786 雨花丁墙村8号 210012 南京刑事律师: 025-84110110(免费咨询、会见、取保、从轻缓刑) 江宁区看守所: 025-52281764 江宁上坊泥塘科技园 211103 六合区看守所: 025-57106667 六合雄州镇县府路10号 211500 高淳区看守所: 025-57347931 淳溪镇淳东路28号 211300 溧水区看守所: 025-57203110 溧水永阳镇栖凤南路 211200 南京铁路看守所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高庙90号 南京军区看守所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油新线 江苏省看守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街道下圩1队 .。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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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搬迁新址、电话、地址导航 派出所能做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派出所能做的行政处罚是什么?派出所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2000元的罚款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可以代为执行,应当向被执行人交付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时会在网上登记处罚记录,全国联网的公安机关都可以查询的到。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哪些内容?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 范本一 范本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书甲方:_______,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乙方: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甲方与乙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现金及存款,第二部分为车辆。1、现金及存款:_______为夫妻共有房产,已于_______出售,出售价格为_______万元,其中一次性归还银行贷款_______万元,剩余所得_______万元,其中定金_______元及首付_______万元由乙方收取,除此之外,还有甲方银. 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口头形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 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一、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一)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及时解决轻微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提高诉讼效率。自诉案件调解结案的,应发给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无效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二)自诉人在宣告. 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是什么? 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是什么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找律师网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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