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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与原告2018年初签订了若干份订购合同,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后,原告依合同交付货款204600元,原告收货后,被告两次派技术人员现场调试均不合格。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第六条1款的要求,经双方协商,货物于2018年11月24日全部退回到被告处并经被告签收确认货物完好无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有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告和被告多次交涉退款后,被告只退款15万,还差54600元货款没有退。利息加货款共计55379元。这些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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