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劝酒醉酒溺水死亡赔偿案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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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曹某某、陆某、王某、曹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违反共饮人合理注意的义务。 根据边某某、王某和吴某某的询问笔录,都陈述在曹某家附近的王氏老鹅饭店,曹某和凌某某、陈某、张某某、吴某某、汤某共喝了5斤多白酒,到MIU酒吧时,边某某、王某、夏某某、陈某均已经看出曹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而被告除了陈某外,都处于清醒状态,应当预见到曹某在醉酒状态下,独自回家,有可能发生危险和意外,却没有护送曹某回家,而是让曹某独自一人回家,违反了共饮人之间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此外,曹某从王氏老鹅饭店出来后,大家一起到MIU酒吧后,被告又点了2瓶洋酒、一瓶香槟。被告在明知曹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划拳的方式,进行劝酒,存在过错。 二、被告某某某公司、江南某某某公司作为运河经营单位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 根据被告某某某公司、江南某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某某某公司、江南某某某公司在游客码头从事旅游业务,并从中获利,而曹某是在游客中心码头溺水死亡,而曹某的溺水正是由于被告某某某公司、江南某某某公司在游客中心码头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没有采取防护设施。因此,被告某某某公司、江南某某某公司存在过错.。 综上,被告(自然人)在明知曹某醉酒的情况下,却没有将曹某安全的护送回家,而丢弃在酒吧不管,导致曹某因醉酒而落水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作为护城河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护城河边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代理人:。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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