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代理的保险合同拒赔纠纷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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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是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只是一部行业法规,效力远低于《保险法》,应当适用《保险法》条款。驾驶人出事故后,采取了拍照现场和打电话和家属联系保险公司,客观原因没有联系到被告,早上又继续报案和报警备案等采取一系列的合法措施。并不是被告所说的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或遗弃被保险车辆。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事故发生后原告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修车也是保险公司指定的4s店,被告应当履行保险人义务支付修车费。根据《合同法》,被告拒赔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其中包括修车费和起诉的律师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修车费和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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