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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周某的父亲周某某以及被告人周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周某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已经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与了今天法庭的审理,辩护人对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现仅就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上恶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周某只参与了3起贩卖毒品交易中的1起,数量只有6克,犯罪情节较轻。
三、被告人周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从被告人周某之前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四、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中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第1起贩卖毒品中(6克),与购买毒品的人的联系、毒品价格的商定、收取毒资,均由戴兆文独自一人完成,周某均未参与,周某只是在第1次毒品交易完成后的第二天,接收了戴兆文给的400元钱。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中只起到了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
综上,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属于从犯、悔罪态度较好,其主观恶性较小.长三角律师网。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周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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