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代理的受到胁迫的承诺责任认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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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上诉人,并查阅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为“上诉人出具了承诺书,被上诉人在承诺书上表示不追究上诉人责任构成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上载明的情况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上诉人系南京市江宁区某某置业咨询服务中心的员工,而南京市江宁区某某置业咨询服务中心和被上诉人属于关联企业(王某是股东)。因此,不存在上诉人假借被上诉人名义,冒充被上诉人工作人员,非法介入被上诉人已开展的业务的情况.。 2、上诉人并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给其造成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 3、双方就赔偿26000元并没有达成协议。 (1)双方并没有就赔偿26000元达成合意。 虽然上诉人于2018年9月5日出具了承诺书,但该承诺书系上诉人当时在被上诉人处受到胁迫时出具,于是上诉人于2018年9月6日报警要求警方介入处理。由此可以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没有就赔偿26000元达成合意。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也没有就被上诉人于2018年9月6日记录于承诺书上的内容达成合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事宜并没有结束.。 4、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本案中,承诺书上的内容并不是上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综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且承诺书的载明的情况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被上诉人基于承诺书收取上诉人26000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 2019年 月 日。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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