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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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进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反诉人)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授权人谢xx,并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16年6月17日,某某南京分公司就已经停止了南京的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处于歇业状态,在此期间,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劳动.。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自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歇业以来,被答辩人一直在家,其年休假已休假完毕。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在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歇业期间,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劳动,不存在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的事实,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 四、由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存在,答辩人无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被答辩人,也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转移手续,只有经过人民审判并作出生效判决后,答辩人才能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因此,答辩人无法为被答辩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转移手续。 五、被答辩人是与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某某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领取有营业执照.。因此,被答辩人只是与某某公司南京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某某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某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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