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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成功代理房屋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纠纷,主要观点:
一、一审认定上诉人拆迁安置房屋60.07%的份额归被上诉人享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被上诉人提供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上诉人,且房屋拆迁部门也是和上诉人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上诉人。
2、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宅基地上另外建设了160平米的房屋,被上诉人另外建设的房屋也已经另行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36条:被拆迁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产权调换。(一)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一审法院将涉案房屋产权的份额分配给被上诉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3、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与上诉人的录音、2016年8月29日的协议以及2017年3月9日的调解协议,能够证明上诉人一直否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被上诉人所有,只是将涉案房屋交由被上诉人进行管理、使用,租金却归上诉人使用.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的相关权益中的60.07%的份额由被上诉人享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445899元的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搬迁补偿协议,上诉人房屋货币补偿总额为1712459元,其中1100160元用于申购搬迁安置房,剩余612299元支付给了上诉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上诉人,该拆迁补偿款也应当归上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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