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代理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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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婚生子张某某应当由上诉人抚养。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上诉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审法院虽然认定被上诉人在南京新港开发区的xxx电子厂打工,但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了解,被上诉人换工作特别频繁,几乎没有工作能干半个月以上,时常与同事发生矛盾,工作极不稳定.。往后抚养小孩生活比较困难; 二, 被上诉人对未来没有规划,离婚后一直拒绝上诉人探望并隐瞒小孩实际居住地,往后对小孩健康成长和良好教育没有保障; 三, 被上诉人曾有过孩子虽然随前夫生活,但并没有丧失探望权,不属于真正失去孩子,况且未来再婚仍可生育; 四, 上诉人经济收入稳定较好,家庭背景更优于被上诉人,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基础和生活学习保障; 五, 孩子是男孩,已满五岁,一直与上诉人共同居住且关系和睦融洽,往后与上诉人生活更有利于培养男孩刚毅的性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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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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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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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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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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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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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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