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代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案 |
| |||||
|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址:贵州省贵阳市xx区xx林城xxx室.。 2019年9月26日因被被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作出的(2019)皖0504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504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 ; ;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理由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作出的(2019)皖0504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书,该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上诉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陈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2)、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首先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1、犯罪所得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经销价金额10428(132*79)元, 2、因本案中的损失为10428元,被告已赔偿17222元给受害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同时也获得被害人的误解。 二、其次,被告人陈某某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全部过程,态度好。 2、陈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陈某某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陈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犯罪也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其受所处工作环境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到此次行为是涉嫌销赃行为。 3、陈某某不应当贪小便宜,随意帮忙。做事应当谨小慎微。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上诉人对不起父母、对不起亲人 、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从轻辩护贩毒案件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最新地址、导航 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在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对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此肇事方就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以各省事上一年度的各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下面我们整理了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一、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29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913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752元;(四)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8681元;(五. 存单质押贷款诈骗犯罪如何理解? 存单质押贷款诈骗犯罪如何理解?一、存单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最高可达质押价值的9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视借款人情况最多下浮10%.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爱车。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很多人只知道,车祸给我们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可以要求赔偿。但不知道的是,交通事故对受害者的精神也会造成伤害,而这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来给您介绍一下。一、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二)赔偿类别: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 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吗?一、什么是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1、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有哪些? 如今社会发展越开越好,人们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车也成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部分,车多了,交通事故也比以前更多,那么又有谁能真正了解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解释呢?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了关于这一问题的相关内容,详情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海事海商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02584110110 |
![]() |
| 南京律师代理的掩饰隐瞒犯罪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