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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童某某   女  汉族
被告:南京某某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1.要求确认南京市建邺区南苑新村话园xx室公租房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zzz原住南京市玄武区红庙76号,1992年12月,南京市玄武区红庙76号房屋被拆迁,原告被安置在南京市建邺区南苑新村话园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由zzz和原告承租并居住.。1997年,xxx用红庙8号4单元xx室置换原告承租的涉案房屋,并在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办理了换房手续,2008年12月1日,xx又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并由当时涉案房屋的管理单位南京xx物业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原告,原告支付了使用权转让过户费,其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缴纳租金.。2012年,涉案房屋的管理单位变更为被告,2012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涉案房屋自2008年12月1日起一直由原告承租并居住至今.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应当归原告所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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