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代理返还原物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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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某,女,汉族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林某,女,汉族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地下室没有任何约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被答辩人以2499800元的价格购买答辩人位于鼓楼区金陵村xx号宝象花园xx幢xx室的房屋,房屋在6楼,建筑面积133.19㎡,对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地下室,在合同中列明的附属设施里面未作任何约定,被答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地下室属于其所购买房屋的附属或与房屋价格有任何关联性。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地下室不属于被答辩人所购房屋的附属物,该地下室有独立的产权。 被答辩人从答辩人处购买的房屋楼层在6楼,其所主张的地下室和房屋不是一个整体,没有任何关联性,亦不属于房屋的附属物。涉案地下室的产权实际上属于答辩人工作的单位,被答辩人从答辩人处购买的房屋属于答辩人工作单位的房改房,是答辩人2006年左右从拥有购房资格的单位同事z某某良处购得,涉案地下室则是答辩人的工作单位作为员工福利,以优惠的价格将地下室卖给员工,且是随机分配的,地下室的产权并没有过户给答辩人,答辩人实际享有的是地下室的使用权,涉案地下室与被答辩人购买的房屋属于独立的产权.。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中,答辩人已明确拒绝将涉案地下室卖给被答辩人。 因涉案地下室是答辩人单独从其工作单位处购得,且考虑到有很多物品堆放在地下室,不便搬移,所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购买房屋时,答辩人明确表示涉案地下室不会卖给被答辩人,并且答辩人也仅仅拥有涉案地下室的使用权,更不可能将涉案地下室卖给被答辩人.。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没有涉及过涉案地下室的价款,亦不存在涉案地下室是被答辩人所购房屋的附属或者随房屋买卖一并赠与被答辩人的情况。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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