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代理的回购股权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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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裁判时参考.。 一、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1. 《合伙协议》表明了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出资设立某某某公司,通过公司经营获取收益。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合法的经济收益,法律并不禁止。 2. 被告作为控股股东,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回购股权体现了当事人的商业判断,符合商业规律,不存在显示公平的问题,可以推断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被告完善了合伙协议,另签定了补充投资协议,增加了10%收益补足条款,使投资更具有吸引力.。此行为并不改变整个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仍然是双方对风险、收益的双向、自愿的安排。 总之,协议包括回购股权的条款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二、被告应该承担回购股权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伙协议》第4条约定,“甲方承诺在合同签订一年内,甲方完不成400万的毛利润(净利润约为200万),甲方将承诺股权原价回购....” 在被告的控制、操作下,某某某公司成立后并没有实际投资或经营,创造利润更是无从谈起,股权回购的条件已成就。 三、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协议第4条原价回购,结合合伙协议第3条和被告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6日的收条,可以明确回购的对价是6万元。 2. 《补充投资协议书》第二条第3款,明确了年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0%,低于10%时,被告应以现金形式补足。(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共44个月,3+2/3年,6万x10%x3.67=22000) 代理人 年 月 日。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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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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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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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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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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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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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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