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代理股权纠纷案件,诉请支付股权回购款 |
| ||||||||||||||||||||||||||||||
|
起诉状 原告:常某,女,汉族,现住江苏省泰州市xx路,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八集镇xx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南京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x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回购原告在某某某公司1.5%的股权,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判令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6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是某某某公司的最初发起人,以拟设立的某某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发业务,寻找合作投资者。2015年8月25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南京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参与某某某公司的发起设立,投入人民币6万元,占某某某公司股份的1.5%。同时约定公司由被告自主经营自主发展,在合同签订一年内,完不成400万的毛利润(净利润为200万),被告将原价回购股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被告出具收条。 2016年1月11日,某某某公司注册成立,工商登记显示,原告持股1.5%,被告持股96%,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但公司并未实际进行经营,创造利润更无从谈起。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回购事宜,被告各种理由拖延,直至拒绝通信沟通、拒不办理。 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侵权律师函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南京)申请再审流程指南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起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 ·南京工伤赔偿律师 交的养老保险能退出来吗 交的养老保险能退出来吗看情况,你应该是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较高,最低按当地平均工资60%缴费,最高按当地平均工资300%缴费。缴费比例是20%,其中8%进入到个人账户,也就是个人缴费的40%进入到个人账户,其余60%缴费进入到统筹账户。如果说你觉得养老保险交不起了,想要退回全额缴费,这是不行的,没办法实现的,不能全额退回的。能退的钱只有个人账户里的钱,也就是说只退还40%的个人缴费,其余60%进入到统筹账户的钱是不退还的。而且由于个人账户一般情况下不能提前支取,所以你还要. 离婚了聘礼钱要退还吗? 离婚了聘礼钱要退还吗?离婚了聘礼钱不需要退还,男方若是想要对方退还的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 老公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老公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配?1、老公外遇离婚财产依旧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平均的分配。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方可以. 交通事故被判全责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被判全责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第七十二条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 拿聘礼买的车属于共同财产吗? 拿聘礼买的车属于共同财产吗?1、拿聘礼买的车一般情况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其是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来安律师 ·常州市金坛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南京律师代理股权纠纷案件,诉请支付股权回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