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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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答辩人:周某某,男,汉族,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农村建房承包合同》约定的是房屋整体完工后,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7万元,并非被答辩人擅自修改的合同所述的房屋陆水后,支付7万元.。 1.被答辩人提交的《农村建房承包合同》中,“陆水”两个字,是在合同签订后,被答辩人擅自修改的,没有经过答辩人同意。 2018年5月,答辩人因翻建房屋的需要,找到被答辩人,口头约定将厨房翻建成2层,上下各3间,包工包料850元/m2,2018年5月13日,被答辩人进场施工,2018年5月22日,双方补签了《农村建房承包合同》,约定被答辩人进场时答辩人支付7万元,房屋整体完工后,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7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5%的尾款。合同签订后,对于合同内容,双方没有再做过修改,被答辩人提交的合同上,将“整体完工”划掉改为“陆水”,系被答辩人自行修改,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被答辩人在第一次庭审中自述“因为我当时就想到把我手上的这份改掉,没想到把被告的改掉”,且答辩人所持的合同未作修改,如果“陆水”两个字系答辩人所写,答辩人所持的合同未作修改,仅被答辩人所持的合同作了修改,明显不合常理.。 2.被答辩人仅完成了两层楼的框架(还少砌了3面墙),其他包括内外墙粉刷、上梁、盖瓦、室内楼梯均由答辩人自行完成施工,即便认定以被答辩人提交的合同为准,被答辩人没有完成“陆水”,答辩人不需要支付被答辩人7万元工程款.。 被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答辩人发现其多次偷工减料,包括在扎钢筋以及搅拌混凝土时水泥和砂石的配比方面,新建的房屋施工过程中就已经多出开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沟通未果,于2018年8月16日到铜山报警,后经过调解,被答辩人停止施工,全部离场,余下的工程由答辩人自行完成。截止2018年8月16日被答辩人离场时,被答辩人仅完成了2层房屋的外墙框架建造,其中还有3面墙没有砌。即便法院认定以被答辩人提交的合同为准,答辩人应当在房屋“陆水”后,支付给被答辩人7万元,而关于“陆水”的意思,双方在第一次庭审时一致认为是上梁和盖瓦,被答辩人离场时,并没有完成上梁和盖瓦,上梁、盖瓦、内外墙粉刷、室内楼梯均是答辩人自行施工的,不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且第一次庭审时,被答辩人认可其没有完成的部分。因此,即便依据被答辩人提交的合同约定,答辩人应当在房屋“陆水”后,支付给被答辩人7万元,而被答辩人并没有完成房屋“陆水”,甚至“陆水”没有施工就已经离场了,被答辩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答辩人无需支付其“陆水”后的7万元工程款。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进场后支付的7万元已足够支付被答辩人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答辩人不需要支付被答辩人没有完成的部分工程的价款。 1.被答辩人在答辩人进场后,就支付了第一笔7万元工程价款,且与被答辩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当,不论合同约定的是“陆水”还是“整体完工”后,支付第二笔7万元工程款,答辩人均不需要再支付7万元工程款.。 被答辩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2层房屋的外墙框架建造,其中还有3面墙没有砌,而被答辩人提交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单据中,有两项明显不合常理,证据一《武见平的证明》,证明答辩人的房屋制模花费金额24800元,农村房屋制模市场价格是50元/㎡,按照在第一次庭审中确认的房屋面积205㎡计算,答辩人的房屋制模价格应该在10250元左右,被答辩人所举证的价格高出市场价一倍多。另外,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七,对大小工的记录亦明显不合常理,农村建房时,大工比较少,不会某某上工,一般大工与小工的配比是1:1.5或1:2,被答辩人记录的大工比小工数量多,明显不合常理。同时,被答辩人未完成的部分工程,答辩人自行完成的包括陆水费用、内外墙粉刷、楼梯、3面墙面和人工费,花费了101036元,按照第一次庭审中确认的房屋面积205㎡,850元/㎡的工程价款计算,答辩人的房屋预计工程总价款应当为174250元左右。答辩人自行建造的部分价款为101036元,已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为7万元,这样计算的工程总价款为171036元,与预计的工程价款相差不大,且答辩人已经支付给被答辩人的7万元工程价款也足够支付被答辩人实际施工部分的价款,故答辩人不需要再支付被答辩人7万元工程款。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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