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办理不符合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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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 被告:全椒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47868元及利息;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某某某奥能某某世纪城认购书,认购书中约定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前进路南中央东路东侧滁州某某某奥能某某盛景琥珀湾023幢1单元802的商品房建筑面积94.45平方米,总价为607868元。定金10000元于签署认购书时付清,第一期楼款247868元(含定金)于2017年7月8日前付清,第二期楼款360000元(银行按揭款)通过被告指定和担保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于2017年10月8日前付清.长三角律师网。 原告2017年7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定金,2017年7月8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楼款237868元,两次支付共计247868元。原告前往被告指定和担保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被多次告知不符合其办理按揭贷款的政策及要求,被告所担保的按揭贷款合同不能订立,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已按照认购书约定完成了第一期楼款的支付,第二期楼款的不能履行是由于被告指定和担保的银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原告已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告发出退房申请书,要求被告退还其支付的247868元及利息,被告不予退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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