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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事实清楚,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根据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告是泗洪县嵩山南路西侧xxx室的产权所有人,被告从2015年下半年一直占据此房,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告知搬出,被告置之不理,给原告造成租金损失大约2万元(5000元/年x4),现有房产证原件和微信对话记录可以证明,原告请求判决让被告搬出房屋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江苏DD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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