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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仲裁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南京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参加今日的仲裁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被申请人已经已经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1月的工资,有工资签收姓名为证。2019年2月份工资为3月15日开始发放,可2019年3月5日申请人已处于非法离职状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描述事实并不认可,无法同申请人合理结算工资。

2,被申请人并没有强制安排申请人在每晚5点30分下班后要加班.。公司也没强制加班的规章制度。机电维修这岗位工作时间存在一定的机动灵活性,根据客户的上门时间会作相应调整,不存在公司平时安排加班这一说。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周休息一日,并保障每周不少于一个完整昼夜的休息,申请人很清楚工作性质是不存在工作日与周末的划分,每月全勤的员工在相应的月工资全勤奖中都有体现。根据员工考勤记录,申请人在2018-2019年所有法定节假日都安排了休息,故申请人要求支付平时加班费、周末加班费和法定假日加班费无事实依据。

3,绩效工资的组成由申请人当月的车间职位、出勤情况、产值提成、维修事故车数量、养护剂的提成和往返处罚情况综合评定,18年九月份申请人还在试用期,不做评定,但依然给了200元维修事故车的奖金。10月份到19年1月份都已支付相应的绩效工资,有工资条为证。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于19年3月5日没有得到公司领导批准下不辞而别,再也没去上过班,属于违法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请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定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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