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
| |||||||||||||||||||||||||
|
南京劳动律师长期为企业和个人处理劳动人事法律事务,在劳动法领域执业多年,擅长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参与处理了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csj64.com。 南京劳动律师对当前劳动法领域热点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反歧视,女职工权益,非全日制工时,工资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经典案件,比如一起劳动工伤案件,接受委托后,劳动部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未依法给申请人缴纳缺补的社会保险,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因工受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长三角律师网。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停工期间的工资.csj64.com。 四、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五、申请人主张的日常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事实清楚.长三角律师网。 (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迫严重超时加班,几乎没有节假日,远远超过了《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更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对于员工的加班,无条件支付劳动报酬。 (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另外,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法》也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csj64.com。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共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代理人的以上代理意见并依法裁决。 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律师的意见,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停工期间的工资 (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律师的意见,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停工期间的工资另外,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法》也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擅长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参与处理了上百件劳动争议案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四、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五、申请人主张的日常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事实清楚。 .长三角律师网。 ┝咨询律师:13057670467(王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六合二手房律师 ·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案起诉状 ·南京债务债权律师 ·民间借货利息约定不明上诉案 ·六合离婚财产分割 企业拆迁人员安置怎么安置?一、企业安置政策1、由于公司搬迁,无法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对经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3、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职工,搬迁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 一、遗嘱无效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十六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二、遗嘱生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 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一、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公司的股东在变更股权时,不能隐瞒其具有的责任与义务,在变更股东后,原股东与公司再无关系,原股东的权利义务具由现股东承担,但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如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公司股东为有限责任,不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在出资时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而公司又不能偿还债务,则应在出资不实或者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是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则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 有一些各方面待遇比较好的用人单位,实际上也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本用人单位一些工作年限较为长久的员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除此以外,员工本人也必须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才可以,并且本人需要通过申请书的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住房申请。下面我们就特地为您整理了一下,关于住房申请书应该怎么写的相关内容。一、关于住房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房申请书×××处领导:我家四口人,住一间8.5平方米的小房,有子女二人,均已超过十六周岁,同居一室,实为不便。现我单位正分配住房,请领导按有关. 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规定是怎样的按照规定,民用建筑要同步建设人防工程,如地下车库等。如果不具备条件建设,建设单位需要缴纳一定的易地建设费。哈尔滨是防空一类重点城市,那么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规定具体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看看我们的说法。一、哈尔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规定是怎样的1、人民防空一类重点城市(哈尔滨市、大庆市)每平方米2100元;2、人民防空二类重点城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每平方米1900元;3、人民防空三类重点市、县(鸡西市.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太仓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更多法律知识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