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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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提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众多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 南京离婚律师擅长处理离婚案件中公司股份、房产纠纷、子女抚养、涉外离婚等案件,为当事人解决离婚法律事务。<{{intel}}>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本院认为:是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取决于维持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否动摇,即夫妻关系是否已经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延续了22年,而夫妻双方分处两地的时间却长达15年。自1996年起,原告便长期在国外务工.。由于双方在性格脾气、家庭经济、感情沟通上出现矛盾,2011年3月原告回国后,于同年8月起诉离婚。本着挽救一个家庭的考虑,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妥善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纠纷,但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的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相反,原告自此在外租房居住.。2012年6月25日,原告再度起诉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必须补偿被告100000元作为条件。由此可见,本案中,原、被告的情形已经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符合解除婚姻的条件。被告以原告必须补偿其100000元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实质是要求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本院也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被告又未能提供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故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财产分割方面,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婚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由于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如判决离婚将放弃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部分的份额,故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被告陈某甲所有。至于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的债权债务,因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可与债权人、债务人另行协商,在此次诉讼中本院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原审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1、胡某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2、该房屋应归谁所有.。首先,关于胡某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本案中,胡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原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由原审于2015年6月30日做出的(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未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间,故胡某起诉不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tjlytel}}>。其次,关于案涉房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案涉房产系禹海泉、魏素玲在婚姻存续期间,以禹海泉名义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收款收据显示交款人为禹海泉,土地使用证亦显示土地使用权人为禹海泉,故原审判决认定该房屋属于禹海泉、魏素玲夫妻财产并无不当.。胡某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并提供了个人及家庭收入等相关材料,但该材料并未直接证明胡某出资购买了案涉房产,故对胡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509.74元,由胡某负担<{{tjlytel}}>。 原告顾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广陈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儿子顾某乙。去年4月份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为此双方时常争吵,被告虽无打骂原告,但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2007年4月开始分居,多次协商离婚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于2010年5月26日提起了离婚诉讼<{{tjlytel}}>,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顾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某答辩称:只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原告要给我十五万。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一审被告马某甲辩称:我与马某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同意离婚。马某乙在女儿出生后,未见过女儿,未支付过孩子生活费,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不履行父亲的责任,故孩子由我抚养<{{tjlytel}}>,马某乙是阜康市住建局职工,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关于财产分割,阜康市蓝琪小镇7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的首付款是38000元,由我向袁某某借款30000元支付了大部分首付,后我已向袁某某还清了借款,装修40000元也是我支出的,支付的天然气管道建设费也可以证实我在婚前就参与了房屋的购置,鉴于我支付了房屋的大部分款项,马某乙对我和孩子的恶劣行为,我要求将该套住房判归我所有<{{tjlytel}}>,因马某乙申请评估该房屋价值,产生的鉴定费应由其承担;我要求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种植的14.5亩树苗进行认定,要求分割我们婚后卖树苗的收入30多万元,并对未出售的树苗的价值进行分割;马某乙家的老宅基地已征收拆迁,赔偿了700平方米住房、100平方米商业用房和部分拆迁费,其是家中老小,我要求对拆迁补偿的财产权益依法分割;我与马某乙婚后卖树苗收入30多万元,2011年,马某乙以他和他父亲的名义在坂干梁村路南出资35万元购买了李作山的宅基地,近年也面临拆迁,我要求依法追回卖树苗的收入30多万元,并分割因这笔钱购买宅基地产生的经济价值<{{tjlytel}}>;我与马某乙婚后还购买了一辆二手×××号起亚轿车,款已付清,但没有过户,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我怀孕及孩子出生后产生了生育医疗费3611.77元、我和孩子住院费2193.25元、月嫂费2000元、购买奶粉等费用20000元,均应由我和马某乙共同负担,另外,马某乙还应当支付孩子从出生到现在的每月生活费1200元;我在孩子出生后实际产生保姆费27500元,其中7000元是我向同事借的,其余11750元由我自己陆续支付给保姆,孩子现在30个月了,我实际雇佣保姆18个半月,其余10个半月是我自己独自照顾孩子,保姆费共计46250元,应由马某乙承担70%,即32375元,其余30%由我自己负担;因我和女儿被马某乙赶出家门,导致我在外租房居住产生房租24600元,已由我支付16600元,均应由马某乙全额支付给我;马某乙婚前向我母亲借款13973元,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我结婚时陪嫁的42寸创维液晶电视一台、新飞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两张床(一大一小)、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餐桌一张(配六把椅子)、燃气淋浴器一个、沙发一套、电脑一台及电脑桌、微波炉一个、窗帘四副、灯具、厨具、床上用品应全部归我所有;马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在我怀孕和哺乳的特殊时期,多次将我赶出家门,不照顾我<{{tjlytel}}>,在我怀孕期间与异性以男女朋友身份出双入对,同居生活,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和冷暴力,给我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应支付我100000元损害赔偿费。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查明,周某与谢某于200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31日生一女孩,取名周XX。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产生了矛盾,谢某即回娘家居住。此后又因周某驾驶摩托车托载谢某母亲发生交通事故,致谢某母亲受伤,为赔偿问题与谢某父亲等发生吵打。谢某于2007年12月22日诉讼离婚,江苏省射阳县人民于2008年1月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未能和好生活<{{tjlytel}}>,周某于2009年5月18日又诉讼离婚。庭审中,谢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周某满足在答辩状中提出的四个条件.。周某对谢某所附四个条件不认可<{{tjlytel}}>,认为小孩随周某生活有利于儿童成长;西侧别墅是周某父母所建,无房产证,是周某父母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谢某的陪嫁财物是周某给予的礼金和谢某在周某家所收红包钱购买,不应为谢某个人财产;关于赔偿损失50000元缺乏依据。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从相识至结婚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了解,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儿子也已5周岁,双方感情基础应较为深厚.。原告此次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双方的关系还未达到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的地步,考虑到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注重相互沟通<{{tjlytel}}>,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为儿子着想,夫妻还是有希望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丁全与陈雪在2012年9月至10月之间通过微信相识,2013年4月至5月开始正式交往。2013年9月14日,经两家人协商按农村的风俗过小礼4万元、装烟钱6千元,女方家来到丁全家会亲。2013年9月20日,陈雪向丁全要金子,丁全在扶余市金店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共花3.6万元.。2013年10月29日过大礼,丁全和父亲送到女方家6万元,次日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tjlytel}}>。2013年11月12日双方举办婚礼,婚礼上给陈雪为婆婆带花钱1万元。婚后陈雪一反常态,变得冷漠蛮不讲理.。当年12月14日夫妻发生争吵。在陈雪强烈威逼下,婆婆将其送回家.。陈雪自举办婚礼仪式到离开丁全家共42天,只过了四次夫妻生活.。这样的婚姻是丁家用抬高利贷换来的,致使不富裕的家庭负债累累<{{tjlytel}}>,现要求返还彩礼款15.2万元。 陈雪辩称:丁全提出的反诉内容与事实不符,15.2万元彩礼款不属实,也没有证据,其他的证据和本案没有关系,请求驳回丁全的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下半年被告将一陌生女子带回家后,夫妻感情开始出现矛盾,再加上被告喜欢喝酒,酒后脾气不好,且被告缺少照顾家庭及孩子的责任心,家务全部由原告操持,夫妻感情渐渐破裂,现原、被告已分居二年.。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丈夫、父亲<{{tjlytel}}>,未尽到家庭义务,原告对婚姻已彻底绝望,夫妻感情名存实亡<{{tjlytel}}>,且双方已分居二年,故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赵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止。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分居二年,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起诉称,199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蔡某乙。××××年××月××日,双方在平湖市乍浦镇人民政府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缺乏婚姻基础<{{tjlytel}}>,草率成婚,性格不和。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起诉,后因故撤诉。2010年12月24日,原告再次向起诉离婚,但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tjlytel}}>.。但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改善,现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tjlytel}}>,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依照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法庭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行相识,并经过较长时间恋爱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双方相互之间应较为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殴打原告<{{tjlytel}}>,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并未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今后双方互谅互让,互信互助,被告改正打人的恶习,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18013892489(顾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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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律师代理订购合同纠纷,要求赔偿损失 ·南京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去法院立案? ·浦口离婚官司律师:南京浦口/江北新区离婚诉讼专业律师办案指南 ·江宁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的管辖范围 必备材料 必备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二、其他材料(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 公司法公司经营期限是多久? 公司法公司经营期限是多久?在如今,国家为了社会的安全秩序,能更好的有序的对我们进行管理,我们人一出生需要向国家相关机构办理户口本,我们出国需要向国家相关机构办理护照,当我们成立一家公司也需要向国家相关机构办理相关证件进行报备,那么公司法公司经营期限是多久,国家对此又要求吗,下面您就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一、公司法公司经营期限是多久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有期限又分两种情形:一是自拟期限,指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上载明了营业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机关要求在. 对司法鉴定是什么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生活中,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生活的很多方面都会接触到法律。那么,对于司法鉴定是什么您有没有什么比较清晰的了解和认知呢?对于这些我们不怎么了解的知识,不仅仅是专业人应该懂得东西,也应该是我们公民应该有所了解的一方面内容。什么是司法鉴定?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根据《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 本人去医院怎么做工伤鉴定? 本人去医院怎么做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到指定医院参加现场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 现在生活中 现在生活中,由于工作问题等原因可能会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那么对于这种工作中造成的工伤,在法律规当中工伤认定后多长时间定伤残鉴定呢?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会经常遇到这类问题,特别是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的人,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通市海门区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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