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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离婚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熟悉离婚程序,南京离婚律师为您提供离婚诉讼等婚姻法律服务,致力于提供离婚纠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婚姻家庭法律服务。<{{intel}}>

★南京离婚律师以案说法:
    本院认为,原、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以来,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本院请求离婚,在被告出具保证书的前提下,原告表示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同意撤诉。但之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丝毫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以支持。婚生子张某乙年龄尚小,跟随原告生活符合实际情况<{{tjlytel}}>,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400元。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无法查明,双方当事人可以另案处理。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据此,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成功案例:
    本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199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蔡某乙。××××年××月××日,双方在南京市乍浦镇人民政府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后撤诉。2010年12月24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之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改善,仍一直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人民审理离婚案件<{{tjlytel}}>,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虽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自2010年初起,原、告开始分居,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支持<{{tjlytel}}>.。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成功案例:
    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从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原、被告从经人相识到订亲,乃至最终办理登记结婚,经历了1年多的时间,婚前彼此应有较深的了解。自××××年结婚至今,双方的婚姻关系延续了近9年,期间又生育了一子,原告在诉状中称婚初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可见原、被告婚后的感情也较好。原告在诉状中称,因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但并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判决离婚的证据,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tjlytel}}>。由于不具备解除婚姻的前提,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本院在此次审理中不予涉及.
    原、被告因缺乏信任发生矛盾,与双方缺乏沟通、欠缺理解有关,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驳回原告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成功案例:
    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原南京市南桥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儿子,取名陈某乙,现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一直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而被告也经常因为经济问题打骂原告,导致原告只能经常逃回娘家居住<{{tjlytel}}>.。当时,原告为了顾全家庭、照顾儿子,一直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生活,原告多次出国打工,并将打工所得的钱汇给被告。但原告的一再忍让及辛苦工作,非但没能增进夫妻感情,反而使得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的打骂原告。同时被告在家也有玩乐赌博的恶习<{{tjlytel}}>,屡教不改。原告受伤回国后,也曾多次要求被告一起陪同看病,但被告从没有陪同。
    2011年8月8日,原告向南京市人民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后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原、被告一直分居,并又发生多次激烈争吵,双方再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南京离婚律师成功案例:
    起诉称:1996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在南京与被告相识后建立婚约,1997年1月1日,双方按南京农村习俗在原告家举行婚礼。之后,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家.。2000年5月4日,原告在南京白马堰捡到一女婴,取名任某某。××××年××月××日,原、被告到南京市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13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tjlytel}}>,5月14日被告离开原告家,原告四处寻找未果,直到现在原告也不知道被告的下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离家出走后任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任某某随原告生活。

★南京离婚律师成功案例:
    现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原南京市南桥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1月,原、被告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现已成年.。1996年9月,原告出国务工.。2005年4月,原告回国一次,同年9月,原告再次出国务工<{{tjlytel}}>。由于为家庭经济等琐事与被告发生矛盾,2011年3月原告第二次回国后,于同年8月8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在外租房居住至今。2012年6月25日,原告王某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王某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先后四次前往医院就诊,身体情况较差。

★南京离婚律师成功案例:
    原、被告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由于双方平时沟通少,故夫妻感情一般。女儿出生后,双方亦因琐事时时争吵。2009年3月,被告因患病手术治疗。痊愈后,双方感情陷入低谷之中,吵闹不断.。彼此心灵均感到疲惫不堪,勉强维持此段痛苦婚姻<{{tjlytel}}>,只能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痛苦和心理压力.。2010年6月,原告曾向南京市人民起诉离婚。2010年8月2日,南京市人民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2010年10月,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且被告在网上发表有损原告声誉的言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tjlytel}}>。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承担全部生活费,被告可定期探视女儿;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南京离婚律师成功案例:
    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家庭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虽然原告与被告由于籍贯不同,双方在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上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但只要原告与被告互相尊重与互相体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原告提出离婚,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tjlytel}}>,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也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成功案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同年生一子名.。原告于1998年3月份将户口迁至被告家中。原、被告婚后沟通很少。婚后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故原告起诉至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应当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为儿子考虑,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之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tjlytel}}>。故原告起诉至,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是确认恋爱关系的,婚姻感情基础开始很好,登记时间和生育儿子的时间属实。原告指责被告缺乏责任心和事业心是没有依据的,夫妻发生争吵是2000年以后的事情<{{tjlytel}}>,也不是经常争吵。2007年判决不准离婚,说明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毕竟夫妻感情已经三十多年.。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成功案例:
    原、被告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由于双方平时沟通少,故夫妻感情一般.。女儿出生后,双方亦因琐事时时争吵。2009年3月,被告因患病手术治疗。痊愈后,双方感情陷入低谷之中,吵闹不断.。彼此心灵均感到疲惫不堪,勉强维持此段痛苦婚姻<{{tjlytel}}>,只能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痛苦和心理压力。2010年6月,原告曾向南京市人民起诉离婚。2010年8月2日,南京市人民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2010年10月,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且被告在网上发表有损原告声誉的言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生活<{{tjlytel}}>,由原告承担全部生活费,被告可定期探视女儿;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虽曾以感情不和为由向递交离婚诉状,但那只是在一次争吵过后的冲动行为,在判决不离后,原、被告依旧平和相处.。在此期间,由于被告的身体尚未恢复,原告每月安排好被告的打针事项,保证被告能按时治疗,在节假日共同带女儿出去旅行,而并不是像被告所说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去年十月起<{{tjlytel}}>,被告被单位安排去杭州进行为期半年的进修,由于婆婆身体不好,为了接送和照顾女儿的方便,被告与女儿在两边轮流居住,而非被告所说的回娘家一去不返。被告认为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是听信了风水先生的话,怕连累被告及女儿.。原、被告夫妻双方存在十多年的婚姻和感情基础,有年幼的女儿需要共同培养,为了孩子和双方的长远根本之利益,双方应该相互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成功案例:
    起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黄某丙,现年3岁,现在原告处生活<{{tjlytel}}>.。由于被告常住娘家,导致夫妻关系不太密切。被告在南京打工,出现了第三者.。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孩子归属问题不能达成协议.。今年5月1日开始,原告把孩子领回家<{{tjlytel}}>.。就这样,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了。故原告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儿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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