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二拘留所_南京市石杨路看守所地址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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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二拘留所隶属于南京市监所管理支队,位于秦淮区石杨路26号,前身是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秦淮区、白下区合并后改称秦淮区白下看守所。 ★联系南京市刑事辩护律师: 电话:025-84110110 手机:13951899110(微信) 专业刑事辩护,维护司法公正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成立: 成立南京市第二拘留所,是为了完善警方监所配置格局,方便、基层公安机关降低办案成本。此前,位于浦口区的南京市拘留所是全市唯一的拘留所,司法拘留人员、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人员,都需要送到浦口羁押。也就是说,即使为了羁押1名行政拘留人员,办案单位也需往返奔波50—100公里。 南京市第二拘留所成立后,江北、江南两个拘留所同时执法,将实现被拘留人员就近收拘,方便执法机关送拘和被拘留人员家属送物、会见,降低办案部门执法成本。南京市第二拘留所与位于浦口区的南京市拘留所共同羁押、监管全市行政拘留人员,今后被拘留人员可实现就近收拘。。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3951899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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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抢夺罪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南京合同违约赔偿 ·南京市看守所电话、位置怎么走? ·栖霞医疗事故律师_南京栖霞区医疗纠纷律师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为了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对于工伤待遇标准做出了一系列详尽的规定标准。对于工伤鉴定以及赔偿之后的程序许多人并不十分了解。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后能在厂里吗?下文中就给出了相关的分析与说明解释。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后能在厂里吗?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仍然应当继续在工厂工作。其中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不需要上班;如若构成一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是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一般是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来对案件作出审判的。而这个时候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与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要求不一样,尤其体现在审理期限上面。那么法律中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多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二、哪些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 遗嘱生效要符合什么条件 遗嘱生效要符合什么条件遗嘱生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 不管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来讲 不管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来讲,试用期都是很重要的一个阶段。但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其实并没有强制要求单位需要与初次入职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换言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话也是可以不用约定试用期的。而在试用期期间内,《劳动合同法》中也是作出了规定。那到底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在进行了解。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 醉驾致人轻伤处罚标准是什么 醉驾致人轻伤处罚标准是什么1、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通市通州区律师 ·内蒙古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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