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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已经搬迁到板桥柿子树),于1992年建成投入使用。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是南京市雨花台区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家属乘车导航:板桥柿子树。

南京刑事律师为关押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帮助、拘留会见、办理取保候审,依法进行无罪申诉、罪轻、从轻减轻、免处不起诉、缓刑辩护等法律帮助。<{{intel}}>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辩护人提出“拆迁安置房系农民复建房,并非经济适用房,价格鉴定依据错误,价格过高不应作为定案证据,被告人分别缴纳的补差款9320.86元和9375.92元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顾敏贪污骗取的对象系国家为拆迁户所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国家为建设拆迁安置房支付的费用即建设成本能够体现拆迁安置房的价值,是被告人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失,以成本法确定涉案房屋的价值并作为依据计算贪污犯罪数额,符合贪污罪犯罪对象“公共财产损失”的内涵。(2)鉴定意见采用总成本/安置房面积的方法确定单位成本,而后计算出各涉案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价值,其采用的建设房屋成本资料充足、可靠,鉴定结论客观准确。鉴定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与鉴定方法间无关联,并不影响本案鉴定方法“成本法”的科学性,同时也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inkey}}>(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拆迁安置房款并不能客观反映国家为建设拆迁安置房支出的成本,系拆迁户通过合法拆迁获取安置房所需要缴纳的房款,与被告人顾敏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拆迁安置房的行为具有本质不同,不能认定为涉案房屋的价值<{{intel}}>。(4)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数额中已经对被告人顾敏分别缴纳的补差款9320.86元和9375.92元做了扣减,并未指控为顾敏的贪污犯罪数额之中。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关于上诉人王某某提出“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之所以捡被其撞的狗是发现没人要”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何志文没有抢劫的故意,是由盗窃转化的抢劫,主观恶性小”及上诉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转化型抢劫,暴力程度轻”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何志文、高某的供述证明王某某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狗”的目的,先驾车将狗撞死,后在下车捡狗时,被害人顾某阻止两上诉人抢走其的狗,上诉人何志文与被害人扭打并用辣椒水喷射被害人<{{intel}}>,致被害人倒地受伤,两人将狗劫走<{{inkey}}>,两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主观恶性较深.。    
    关于上诉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证据全部为言词证据,证明力较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顾某在案发后及时报某对其狗被抢走、其在阻止抢狗时被推倒致伤、被喷辣椒水的事实进行了陈述,两上诉人于三个月后被抓获,归案后对两人共同劫狗的事实供认不讳,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且有病历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查明:(1)被告人顾某某于3月24日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羁押期间所制作的供述笔录中完整地供述了其于案发当日从丈母娘家回到海螺小区的完整过程以及在路附近观察环境并点燃凯美瑞轿车的详细经过,该份有罪供述中的上述内容在其归案后的第一次供述中也能得到印证;且其所供述的内容及过程与南路三处道路监控视频所拍摄到的嫌疑人的行走路线相吻合;同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当庭供认上述监控视频中的嫌疑人即是其本人<{{intel}}>,但辩解没有点燃凯美瑞轿车;证人蔡某的证言及南京银行门口监控视频能够进一步印证被告人顾某某供述笔录中的行走路线,且该部分内容亦得到被告人顾某某的当庭确认<{{inkey}}>。(2)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南京市分局出具的关于车辆的火灾情况报告认定起火部位为车体前部的挡风玻璃雨刮器处,且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侦查实验笔录证明凯美瑞轿车挡风玻璃与引擎盖接缝处的塑胶板可使用一次性打火机引燃并独立燃烧;现场勘查笔录呈现了凯美瑞轿车被烧毁后的情形。该部分证据材料能够印证被告人顾某某供述中称其使用一性次打火机点燃塑胶板的情况.。(3)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出具的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入所时身体状况未见异常及体表无伤情,与被告人当庭辩解被抓获归案时有被刑讯逼供的意见不符<{{intel}}>.。综上,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法采纳。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关于被告人刘士幸的辩护人提出刘士幸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士幸到案后冒用“刘标”的身份信息,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身份,依法不应认定为坦白。故对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刘士幸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刘士幸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关于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盗窃的物品已退回被害方,损害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秘密窃取,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inkey}}>。众所周知,在很多网民参与的网络游戏中,充斥着大量的、虚拟的凶杀、暴力情节.。如果网络环境中虚拟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当被打击,那么虚拟实施的凶杀、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被当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去追究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虚拟行为不是刑法要追究的刑事犯罪行为,虚拟行为不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危害结果。Q币和游戏点卡都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并非刑法要保护的国有财产<{{intel}}>、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二被告人秘密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要打击的犯罪行为,有待在理论上探讨。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虽然既有被告人供述也有其他证据,但其他证据多系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与传统意义上的文字原件不同,电子文件有易被复制、修改和删除的特性,不具有证据所需的唯一性<{{inkey}}>、客观性,不能充分反映客观事实,不应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如果将这些电子文件扣除,本案的证据并不充分确实<{{intel}}>.。另外,电子文件虽然能反映出其来自哪一台电脑终端机,但是电脑终端机与使用该终端机的用户不能直接划等号,因此这些电子文件无法证明是在二被告人的操作下形成的,无法排除其他用户偶然使用该终端机形成这些电子文件的情形,不可能形成排他性结论。再有,未经权威机构鉴定,Q币和游戏点卡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为多少<{{inkey}}>,是不确定的。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巨大,没有根据.。即使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被害单位和网络服务商发现及时,已经追回了一部分Q币,因此这部分犯罪处于未遂状态。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帮助退赔了赃款,故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何立康还有自首、立功情节。因此,建议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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