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_地址电话、乘车路线,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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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的具体情况简介(已经合并到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包括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详细地址、生活条件、联系电话、邮编、乘车路线、探视时间等。 南京刑事律师帮助被拘留的亲属,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申诉、缓刑从轻等。<{{intel}}>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手机通话查询详单,税务鉴定结论,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事实,其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inkey}}>。被告人朱某某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悔罪表现及所在地司法矫正部门愿意接受其为矫正对象,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宣告缓刑。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某、厉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烟草经营客户代码及许可证号,香烟进货凭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intel}}>。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及抓获经过,现场及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称重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物品价格鉴证书<{{inkey}}>,证人徐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季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inkey}}>,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赃款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吴某某骑车至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与黄山路路口的农业银行ATM自助银行内,采用捂嘴、持剪刀威胁等手段,抢得被害人董某人民币8200元。案发后,该8200元已发还被害人.。 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37号高教新村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中第1、2笔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事先尚未掌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intel}}>。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发及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商管员工作职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侍某某、陈某甲、冯某某、朱某<{{inkey}}>、肖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案发及到案经过、辨认、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证人郝某甲、郝某乙、刘某、力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inkey}}>,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居住地司法矫正部门愿意接受其为矫正对象的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intel}}>。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助力车照片,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身份资料,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发票,情况说明,证人林某、戴某、肖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周某、汪某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inkey}}>、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驾驶助力车共同实施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intel}}>。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某、厉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烟草经营客户代码及许可证号,香烟进货凭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inkey}}>,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2012年2月27日下午至3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为索要债务,纠集周某某、余某某、潘某、朱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本市江宁区汤山、建邺区露园X幢XX号402室、秦淮区明通家园X幢701室、建邺区仁园X幢X单元402室等地非法拘禁被害人何某某。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殴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inkey}}>,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intel}}>。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物品购买凭证,销赃记录及照片,电脑、香烟等物证照片,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证人郑某、沈某、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董某、刘某乙、陈某、许某、张某乙、向某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大部分被追缴或退赔并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赵森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intel}}>。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汤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陈某、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收条,辨认笔录,被告人汤某某、王某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inkey}}>,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相关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汤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inkey}}>.。被告人汤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贝某、吴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酒店住宿登记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经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intel}}>。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inkey}}>,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已获赔偿,酌情从轻处罚。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抢劫并致人轻微伤<{{inkey}}>,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既往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和聊天记录,证人漆某、朱某、张某、章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inkey}}>。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intel}}>。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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