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_地址电话、乘车路线和邮编,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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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已经改名为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详细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余粮村晓庄186号,邮政编码210049。 玄武区看守所比较偏僻,在南京市东郊,公交线路:乘坐84路,经过25站,到达小卫街,步行约320米,到达小卫街东,乘坐718路,经过6站,到达光华路·桃园路,步行约1.4公里,到达终点。 南京刑事律师为关押在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帮助、拘留会见、办理取保候审,依法进行无罪申诉、罪轻、从轻、减轻、免处、不起诉、缓刑辩护等法律帮助。<{{intel}}>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原方山街道××社区书记文某某,虚构其亲属张冬香系××社区常住人口、在社区拥有住房等事实进行虚假拆迁,骗得拆迁补偿款12945.34元及位于本市横岭新寓的9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套。经鉴定,该房价值273558.6元。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原南京市方山街道杨村社区书记马某某,虚构其亲属李某某系杨村社区常住人口、在社区拥有住房等事实进行虚假拆迁,支付差额9735.92元后骗得位于南京横岭新寓的12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1套。经鉴定,该房价值412693.2元。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新浪商店系被害人公开营业的商店,该店有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故不应认定其为居民的住宅,而是认定其为营业场所。该店由连成一体的三间店面房组成,内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其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另一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同时也堆放着数袋大米、货架和冰柜,以上情况说明店内的生活区域与营业场所没有明确的分隔,生活功能和营业功能的区分不明显.。刑法“入户抢劫”中的“户”,是指公民的私人住宅,即公民以居住、生活为目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inkey}}>。《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户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根据该解释,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当是以生活为目的或主要以生活为目的设立的场所,而其他为生产、经营、学习设立的场所,则不宜认定为“户”。新浪商店是以营业为目的开设的公开营业场所,虽部分区域兼有生活功能,但不具有居民私人住宅相对封闭性的特征。本案事实表明,韦某某3人在实施抢劫时,新浪商店还在营业之中。韦某某等人是以抢商店的营业款为目的而实施犯罪,犯罪意图和指向明确。被害人的卧室仍然是商店的一部分,与商店的经营区域不处于封闭的状态<{{intel}}>,故不能以韦某某等人在此亦实施了抢劫就认定构成入户抢劫<{{inkey}}>。根据本案事实,韦某某、岳向海、岳雷3人虽共谋抢劫,并共同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实施了抢劫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尚不能认定韦某某、岳向海、岳雷3人的具体行为构成了“入户抢劫”。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关于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辩解和申请。经查,被告人马某、刘士幸均供称,马某与人发生口角,上前夺刀,致手部受伤。此情节虽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马某在来长春之前,曾在天津与人发生打斗,手部有伤的内容相吻合,但无法解释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中记载马某腿部青紫、耳膜穿孔的成因.。故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inkey}}>,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马某在移交看守所羁押前取得的言词证据的申请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马某4月14日15时10分至15时30分、5月11日14时05分至14时45分在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及在庭审中的当庭供述,均供认了自己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intel}}>,不存在矛盾,且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吻合,足以证实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对杨某实施的殴打、捆绑、禁闭及索取5000元现金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徐某某、吴某某、沐某某驾车至海燕歌舞厅门前的目的,是准备在此抢劫从歌舞厅出来的“三陪小姐”,其主观故意是抢劫现金,而犯罪对象却是不特定的.。被害人杨某上车后,徐某某等三人对杨某实施了殴打、捆绑、禁闭等手段,目的是为了直接劫取杨某的财产,只是由于杨某随身没有多带现金,徐某某等人当时没有能够立即达到犯罪目的.。但后来徐某某等三人仍通过暴力和胁迫等手段,迫使杨某本人用存折取出5000元现金。徐某某等三人向被害人杨某暴力劫取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涉及其他的人,其行为特征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行为是不同的,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该行为应定为抢劫罪。 对徐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徐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并有立功表现、属从犯、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徐某某曾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但他当时并没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inkey}}>。关于吴某某及其辩护人以“构成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某在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亦没有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此外,本案中吴某某与徐某某、沐某某在抢劫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犯和从犯,一审判决中的认定并无不当.。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在盗窃枪支1次,并用盗窃来的枪支进行抢劫犯罪活动,抢夺枪支1次,并在抢夺枪支过程中击伤公安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构成盗窃枪支罪、抢夺枪支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判刑,直至判处死刑。李某某、杨某成共同抢劫作案2次(其中1次未遂),杨某成还伙同他人抢劫作案1次<{{inkey}}>,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其中抢劫未遂的一次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intel}}>.。李某某盗窃作案8次,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1.9万余元;杨某成盗窃作案6次,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600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inkey}}>,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某、杨某成合伙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进行抢劫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从重处罚;且均为一人犯数罪,还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的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孙某某、葛某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孙某某、葛某某要求马某赔偿死亡赔 偿金81787.6元、丧葬费7801.5元、交通费1000元的主张有事实依据,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inkey}}>.。孙某某、葛某某要求马某赔偿阮召森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未能提供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要求赔偿岳某某抢救费5000元,但医院出具的收费凭证载明抢救费数额为1392元。一审开庭前,马某家属已经给付岳某某家属11000元,开庭后又交到5000元.。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告人马某服食摇头丸后,因药性发作实施杀人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一审判决认定的第1、2笔贪污系刘某某或伍某某应得的奖金。一审判决认定的第5笔贪污系公司发放的特殊贡献奖,不构成贪污。一审判决认定的第6笔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的第7笔中56万元奖金发放是公司集体决定,且案发前已经国资委行政处理退还,不应一事二罚再行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对认定为贪污的非法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明显违法<{{intel}}>;没收刘某某个人财产1005万元应当先确定刘某某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检察机关超出原抗诉意见的支持抗诉意见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程序上违法<{{inkey}}>。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改制的规定作为本案定罪的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关于被告人尹某某、汪某、尹某、王某一方参与斗殴的其他人员由谁纠集参与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尹某、王某在庭审时均否认自己有纠集人员,且均供称不知人员由谁纠集。被告人尹某某供称己方其他人员由汪某纠集而来,与其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并提出解释说明,但该供述遭到被告人汪某当庭否认,且被告人王某、尹某于庭审时未作进一步的指证<{{intel}}>。对于己方其他参与斗殴人员由谁纠集而来,被告人汪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系由被告人尹某某纠集,被告人尹某供称不知由谁纠集<{{inkey}}>,被告人王某供称同乘摩托车的三个男子是尹某某纠集,开车到斗殴现场的四个男子是汪某纠集而来<{{intel}}>。除了被告人尹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时均供称不知由谁纠集而来,且其他被告人并未曾指证被告人尹某有参与纠集人员之外,被告人尹某某、汪某、王某关于谁负责纠集人员的前后供述和相互供述之间均有反复并且不一,经庭审对在案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及四被告人之间相互对质,尚无法准确认定本案被告人一方参与斗殴的其他人员由谁纠集的事实,被告人一方其他参与斗殴的人员具体由谁纠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作具体认定。。 ┝咨询律师:13951899110(姜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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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行政强制纠纷代理词 ·六合合同律师_南京市六合区合同法律师办理六合合同欠款、六合合同违约赔偿等合同纠纷 ·南京风险代理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下关看守所_南京市鼓楼区下关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律师会见拘留取保候审 合同期内公司提前多久辞退员工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合同期内公司提前多久辞退员工可以不支付补偿金?如果辞退原因不符合法定条件,无论提前多久通知员工都得支付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 车祸中锁骨骨折不算工伤能评残吗 车祸中锁骨骨折不算工伤能评残吗?车祸中锁骨骨折不算工伤也能评残,可以申请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 涉黄批捕36天后会移送审查起诉吗 一、涉黄批捕36天后会移送审查起诉吗?1、涉黄批捕36天后可能会移送审查起诉,但不是绝对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此,对大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有些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可以达到3个月。2、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一、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信用卡欠款批捕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信用卡欠款批捕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河北律师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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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
1395189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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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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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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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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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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