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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的是: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

    南京审理的一些非法拘禁案中,多与讨债直接相关。法官介绍,这些案件中大多有社会人员参加,都伴有殴打、恐吓、持刀威胁受害人的情况,“最近我们将开庭审理一起有关案件,3个讨债人手持警棍把债务人打成轻伤.。”法官表示,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再次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目前并未接到要求变更政策的通知。2006年4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了5种新职业,“商账追收师”名列其中,但是“讨债公司”仍不合法。

    可以说,“讨债公司”目前仍是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边缘行业。

    不少公司的经理、会计和厂长收到了自称是调查公司或商务咨询公司业务员派发的传单,他们声称只要客户能提供一切有力的证据,他们就能帮忙追讨债务,并且承诺追收过程中如出现任何违法行为责任均由他们承担。不少厂长经理在看完传单后陷入矛盾中,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赢了官司但拿不回钱,所以有找调查公司讨债的想法;另一方面又担心调查公司讨债手段违法连累自己。“讨债公司”究竟怎样讨债?其手段是否合法?
    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所持有的逾期应收账款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从政府机关、企业公司到社会上的普通自然人,包括农民工在内,被拖欠债务的受害者五花八门,仅我国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已有6000多亿元人民币。“市场需求决定市场供给,这就是讨债公司存在的巨大市场需求和空间.。”据业内人士保守估计,目前全国至少有10万人在从事这份见不得W某某的讨债职业,“未来可能有超过100万人从事这一高额利润职业”。这些以“咨询”、“调查”名义开设的公司,实际上就是以“追债”为业务的讨债公司,经常采用长期盯梢跟踪、扣押贵重物品、打电话威胁等手段,有的还运用暴力手段追索债务,甚至酿成人员伤亡,引发多人械斗等刑事犯罪.
    试举一例:丁某拖欠周某4万元,周某讨债未果,便联系到开讨债公司的韩某,并承诺向其支付30%的酬劳费。经多日尾随确认,韩某及其公司的四名男子将丁某从其居住的小区劫持到一辆轿车内,对其实施殴打,其中一名男子还用匕首将丁某腿部扎伤,并扬言要挑断其手筋、脚筋。经过20多个小时的逼问,韩某五人索债未果。气急败坏的五人将目标转向周某,向周某索要劳务费27万元,周某拒绝支付,五人就将周某控制起来押到一民房内逼其写下欠条,周某借口拿钱逃到报案。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人知晓讨债公司,但很少人知道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南京DD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主任说,自古以来,“欠债还钱”被中国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有时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债务等原因使得债权人仅凭一己之力难以顺利要回欠款,向求助又面临成本高、周期长、执行难的问题,于是讨债公司便有了存活的市场。然而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讨债公司常引发刑事犯罪
    讨债公司索债的程序通常为:寻找债务人——锁定债务人活动范围——控制债务人——向债务人催要债务——债务人被迫还钱——从债权人处获得约定的酬劳费用。而讨债公司索债成功无非依靠两种手段:心理威胁和身体威胁。一般情况下,讨债公司大多是通过身体威胁来索债,而身体上的威胁极易引发刑事犯罪,从被查获构成犯罪的讨债团伙来看,讨债公司引发刑事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讨债人员组成复杂化.。讨债公司成员结构较为复杂,多由社会无业人员或者刑满释放人员组成.
   2.讨债手段非法化。讨债公司成员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后,采用长期盯梢跟踪、扣押贵重物品、打电话威胁等手段,有的还运用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方法逼迫当事人偿还债务,总之,为了达到目的“会想尽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掠夺化.。对于债务人,讨债公司成员通常以胡搅蛮缠、语言威胁甚至用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讨要;对于委托他们的债权人,如未能顺利讨回债务或没拿到相应提成,他们就会巧立名目以支付调查费、差旅费等索要钱财。讨债过程可能涉及多种刑事犯罪。讨债公司成员通常以讨债名义,故意挑起事端。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多种罪名:如在讨债过程中与债务人发生口角,遂纠集人员与对方大打出手,涉嫌聚众斗殴罪;或到债务人公司肆意闹事,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还有的因为没有讨要到债务,从委托人处拿不到“报酬”,反过来向债务人敲诈勒索“劳务费”,涉嫌敲诈勒索罪;讨要过程中遭到债务人拒绝,心生不满而故意伤害债务人身体进行报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为了迫使债务人尽早归还债务,长时间的非法控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

南京律师说法:调查公司能否经营讨债业务?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在1995年明令禁止讨债公司存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又再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国家虽严禁开设讨债公司,但事实上,目前仍有不少以调查公司、商务咨询公司和财务咨询公司等名称在工商登记的公司经营讨债业务。对于这些调查公司是否具有讨债的资格,他表示法律上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律师说法:调查公司讨债手段是否合法?
    DD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律师向记者分析,调查公司的讨债手段一般有两种:一是调查取证,如调查债务人的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汽车住房之类固定财产、社会关系和通话记录等;二是暴力逼债。前一种手段看似合法,但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违法,比如查银行账户及通话记录都是通过非法途径才能达到,而后一种就明显不合法。

南京律师说法:讨债“出事”会否牵连委托人?
    调查公司通过非法途径调查取证从而侵犯他人权益或暴力逼债致人受伤,委托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记者问.
    “要,代理人(调查公司)违法,委托人自然脱不了干系。”DD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律师十分肯定的对记者说。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如果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指出,只授权调查公司在合法范围内对债务人进行调查、追讨债务,则调查公司在违法调查、追债过程所形成的法律责任由调查公司承担,反之则由委托人承担。

DD律师说法:调查讨债“畸形”收费合理吗?
    调查公司在帮委托人讨债之前一般会签订一份委托协议书,根据记者的暗访,追回的债额10万元以下的五五分账,10万元以上的则为三七分账(委托人占七成),对于这种收费规定,不少人认为调查公司收费离谱,并形象地称之为“畸形”收费。
    调查公司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调查费用属于合理现象,而在追回欠款后与委托人按何种方式分配则按照双方在委托合同上所协定的执行。收费属于一种商业性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讨债公司暴露许多社会问题。”律师解说,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债务人单方认为欠债还只是道德问题,并不触犯法律,因此采用东躲西藏的方式逃避债务,甚至采取欺骗的方式拖欠债务,致使债权人内心的矛盾不断升级;另一方面债权人错误地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觉得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只要能够让债务人还钱自己都不理亏,从而在自己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转向讨债公司,根本意识不到以非法手段讨要合法债务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牟取暴利。一般情况下,讨债公司收取的酬劳费都是债权的20%至30%,而且即便讨要不成也会要求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务费,债权人也不敢不给,可谓旱涝保收。所以在高比例利益回报的驱使下,讨债公司屡禁不止,并且不断有人甘冒刑事处罚的风险大行其道.
  三是缺少对债权债务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债务人长期躲债、拖债、赖债,债权人面对自己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找不到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运作的周期长,易使债务人转移资产,在花费一定诉讼费用的前提下还有可能因执行不了而告终,使债权人望而却步.。无奈之下,债权人才会选择投入少、见效快、保成效的讨债公司。
  四是缺乏对公民个人隐私保密机制.。有些时候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而讨债公司却能准确找到并将债务人控制起来,是因为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被肆意外透给犯罪分子,也是致使讨债公司顺利完成“业务”的侧面因素。
  五是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债务人欠钱不还也不会被记录在案,对其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都不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这使得债务人拖欠欠款甚至对欠款百般抵赖的社会成本十分低廉,从而助长了这些不良信用债务人的底气.
    
    律师说法,解决债务纠纷有三种正当途径:一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二是有法律工作者介入,通过非讼方式解决;三是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讨债公司的出现,冲击了正规法律服务市场。
    讨债公司的经营活动多数不正常、不规范,可能滋生各类问题,会破坏正常的法制秩序,应予取缔.。与此同时,应加大对“老赖”的刑事制裁力度。“目前,司法机关对暴力讨债行为有了较为严厉的制裁,可对‘老赖’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够.。”暴力讨债情况增多,已经暴露出我国诚信度缺失。有些债务人有钱不还,并且转移财产以防执行。但实践中,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接受法律惩罚的“老赖”不是很多。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对这种无赖行为加大刑事处罚力度,这既有助提高整个社会诚信度,也能减少因讨债不成导致的过激行为。
  2006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将商账追收师列为新发布职业。商账追收师对商账催收的相关法律规范、企业内部账款管理、非诉讼的实际运作方法、债务人心理特征诊断等进行系统的学习,通过专业、合法的追收服务,帮助企业及时收回企业的“应收账款”。希望这一制度能早日走向成熟,使更多的债权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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