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取保候审的条件 |
| |||||||||||||||||||||||||
|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取保候审的条件: 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且能够提供担保人就可以按照流程提出取保请求。一般只要在取保期间,并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是不会再被羁押的。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3、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长三角律师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院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长三角律师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长三角律师网。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 4、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除了需要了解办理取保候审的期限的内容以外,还需要了解取保候审需要遵守哪些规定以及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等。否则对于那些满足了取保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的违法者,依旧可能在宣判处罚前就再次被限制人身自由了.长三角律师网。 。
┝咨询律师:13057670467(王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管辖范围_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案件管辖、受理审理范围 ·“江苏-东盟法商融合服务平台”正式揭牌成立 ·离婚纠纷民事起诉状 被告 ·买卖合同案件代理词 一、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 没有后代的怎么立遗嘱?没有后代也可以照常立遗嘱,立遗嘱的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要将遗嘱交给特定的非后代的公民,而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非直系亲属的人,是遗赠,法律是允许的。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二十五条第二款)。”依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继承法第五条)。”受赠人接受. 合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合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1、产权交换式补偿;2、货币补偿。二、合肥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 公司债券种类设备债券形式是怎样的? 公司债券种类设备债券形式是怎样的?一、公司债券种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1、按是否记名(1)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2)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 母公司签订的合同分公司可以使用吗? 母公司签订的合同分公司可以使用吗?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有的条约签订都必须由总公司来决定执行。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分公司毕竟不是独立的法人,虽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作为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相对人,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书面的授.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苏州律师 ·辽宁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 |
|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取保候审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