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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周X在未取得小汽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五邑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日15时2分许,被告人周X驾驶车辆行驶至五邑路与南山XX向右转弯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与被好人李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重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X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X承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七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法院意见和律师辩护意见概要。



1、被告人周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找时候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2、被告人周X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周X为被告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4、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X不属于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5、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X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协商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6、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X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三、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周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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