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固定关键证据,弥补漏洞赢得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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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甲、乙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购销合同,货物由甲公司负责送达乙公司,并由乙公司工作人员签名确认收货,但签收人员并不固定,甲、乙公司每月都通过 邮箱对账,货款结算期限为60天,甲方开具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后,乙方支付货款给甲方.。2018年下半年,因乙公司单方原因,拖欠甲公司货款8万多元,一直借故拒不支付。另外,甲方公司注册地为江门市,乙公司注册地位佛山市,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债权受偿存在很大难度.。 二、案件风险、律师意见 案件风险:其一、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是有限公司,且并非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甲公司只能将乙公司列为被告,而不能将其股东列为被告,再考虑到乙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甲公司债权实现的风险很大;其二、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没有书面购销合同,没有书面有效的对账单,仅只有送货单,而送货单上签收人员并不固定,且无证据证明签收人员有权代表乙公司签收货物,在证据方面存在重大瑕疵。 律师意见:据律师向甲公司了解得知,乙公司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仍然愿意接听甲公司 ,双方之间仍存在交流,所以,律师建议尽快找到刘某签一份《对账还款协议》,目的在于确认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货款总额,只要刘某签名确认即可,当然有公司盖章更好.。另外,在《对账还款协议》上,必须备注刘某的身份证号码。若能刘某愿意为乙公司拖欠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好。 对于律师的意见,甲公司认为,《对账还款协议》盖章估计很难,备注上刘某的身份证号码,估计刘某会很谨慎,到时不签订就麻烦了,另外,还款期限太短,还要刘某做担保,估计刘某也不愿意。 对于甲公司的反馈意见,律师认为,律师给当事人的是思路,至于能够做到哪一步,只能看现场交流的情况灵活处理了,在和刘某交流时,表现出来的氛围一定是轻松的,不能让对方感觉你是有备而来,拿了材料就是打官司用的,而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让其给甲公司一个宽心,这样的做法想必也并不过分,也很正常。期后,甲公司顺利从刘某处获得了《对账还款协议》,刘某签名确认债务的同时,愿意为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拖欠货款,有对账还款协议、送货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在对账还款协议书上签名,承诺对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甲公司要求刘某对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 ┝咨询律师:18868876507(何律师) 14751692778(赵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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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诉前固定关键证据,弥补漏洞赢得诉讼 ·被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仲裁申请获得赔偿 ·盗窃罪判处缓刑成功案例 ·江门市律师办理诈骗案件数额巨大判处缓刑成功案例 ·广东省潮州市各区县法院地址、电话、联系方式 职工持股会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的规范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点: 1、职工持股会是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从事内部职工股发行、登记及管理的组织; 2、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 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 我国法律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亦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无论起点从交通事故发生日或者医疗终结日算,还是从伤残评定日或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或一方同意赔偿日算,均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而且陈某也没有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 交通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部分肇事者因考虑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及与被害人的纠缠不清等原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见死不救",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已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解释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那么,这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既没有逃逸行为,也没有进行救助,即"见死不救"的. 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的效力 在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判断上,应按照实体为主、程序为辅的原则予以处理。原则一,只要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一律认定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原则二,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并且经过了公示程序,即使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原则三,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制定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未履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但是,如果企业将规章制度. ·广州律师 ·深圳律师 ·珠海律师 ·佛山律师 ·江门律师 ·中山律师 ·汕头律师 ·东莞律师 ·惠州律师 ·湛江律师 ·肇庆律师 ·云浮律师 ·梅州律师 ·潮州律师 ·茂名律师 ·韶关律师 ·阳江律师 ·揭阳律师 ·汕尾律师 ·河源律师 ·清远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赵洋洋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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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强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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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师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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