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房产律师处理房产买卖、继承、租赁纠纷 |
| |||||||||||||||
|
徐州商品房律师,徐州专业房产律师拥有多年房产纠纷处理经验,精通房产、合同法律法规,处理商品房、二手房的买卖纠纷、租赁纠纷、继承纠纷等,为您解决房地产纠纷法律难题。 徐州房产律师谈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订立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交易双方往往通过签订《认购意向书》来对将来房屋买卖进行预先约定.。《认购意向书》的签订是建立在将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合同)基础上的,目的是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因此,《认购意向书》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意向书约定的义务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的,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徐州房产律师谈无权处分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在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行为中,仅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处分合同属负担行为有效,对于效力待定的处分行为,经真实权利人事后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自始有效。赞同这种主流倾向。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相互独立,《物权法》第15条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已明确表明我国立法已接受“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原则”,因此,解释《合同法》第51条,应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无权处分行为与处分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仅涉及合同能否履行及合同履行后相对人能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问题,与处分合同效力无关,处分合同的效力仅取决于合同是否满足生效的一般要件,与合同当事人是否取得对标的物的处分权无关.。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51条作的解读也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处分”与“合同”,仅指处分行为即标的物之物权的转移变更,而不包括负担行为即处分合同在内。因此,在出卖他人之物情形下,处分合同的效力并非未定,而是确定有效的;真正效力未定的应当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徐州房产律师谈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徐州房产律师谈离婚后房产过户契税 夫妻离婚分割房屋的,办理过户登记不需要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咨询律师:19850716853(史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新沂市看守所_徐州新沂市唐店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徐州债权债务律师处理债务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经济纠纷案件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电话、地址 ·徐州市看守所_徐州三堡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南京海关缉私局拘留_南京律师提供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常转让可以吗? 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让和转让的。很多人一直困惑的是,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常转让可以吗?法律对转让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本站我们收集了相关的资料和法律知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主要法律规定有以下几个:1、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56条;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13条规定. 签订二手房合同时有哪些常见问题 签订二手房合同时有哪些常见问题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二手房合同中买卖双方最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1、购房者未能成功申请贷款。目前,通过贷款支付主要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付款方式,但如果买方不能通过银行审查,又该怎么办?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付款能力进行约定,可以选择如果贷款不成,买方在某个期限内另行自筹资金购房,也可以约定如果贷款不成,终止买卖协议。2、国家出台新规定,限制房屋转让或附加税费。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之后,国家出台新政策,办理二手房转让须附加一定税费,如2006年,国. 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时效独立存在中断有哪些问题?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会发生一些债务纠纷,而这些纠纷我们往往不知道如何解决,那么就让我们来带你们解决。司法实践中,有观念以为,在连带责任确保中,确保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时效独立存在中断有的问题。但是这样的知道有失偏颇。一、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肯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二是特别时效期间;三是最长时效期间;四是法律另有规定. 民间借贷的纠纷如何起诉? 民间借贷的纠纷如何起诉?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民事类的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亦是如此。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的纠纷如何起诉呢?不管是什么类型的诉讼,举证环节都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只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才有可能胜诉。那么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怎么举证呢?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一、民间借贷的纠纷如何起诉1、写好起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诉讼讨债要准备什么证据 欠款发生后,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时,债务人应该按期还款,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就要积极讨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在讨债时,诉讼是非常有效的手段之一。那么,债权人如果要诉讼讨债要准备什么证据呢?如果债权方是企业,那么企业诉讼清理欠款要注意什么问题?对此,下文中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一、诉讼讨债要准备什么证据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2、有担保人的.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更多法律知识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7年 |
18951945636 |
![]() |
![]() 史微微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 |
![]() 赵洋洋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
14751692778 |
![]() |
| 徐州房产律师处理房产买卖、继承、租赁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