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房产律师处理房产买卖、继承、租赁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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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商品房律师,徐州专业房产律师拥有多年房产纠纷处理经验,精通房产、合同法律法规,处理商品房、二手房的买卖纠纷、租赁纠纷、继承纠纷等,为您解决房地产纠纷法律难题。 徐州房产律师谈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订立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交易双方往往通过签订《认购意向书》来对将来房屋买卖进行预先约定。《认购意向书》的签订是建立在将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合同)基础上的,目的是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因此,《认购意向书》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意向书约定的义务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的,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徐州房产律师谈无权处分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在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行为中,仅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处分合同属负担行为有效,对于效力待定的处分行为,经真实权利人事后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自始有效。赞同这种主流倾向。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相互独立,《物权法》第15条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已明确表明我国立法已接受“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原则”,因此,解释《合同法》第51条,应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无权处分行为与处分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仅涉及合同能否履行及合同履行后相对人能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问题,与处分合同效力无关,处分合同的效力仅取决于合同是否满足生效的一般要件,与合同当事人是否取得对标的物的处分权无关.。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51条作的解读也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处分”与“合同”,仅指处分行为即标的物之物权的转移变更,而不包括负担行为即处分合同在内。因此,在出卖他人之物情形下,处分合同的效力并非未定,而是确定有效的;真正效力未定的应当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徐州房产律师谈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徐州房产律师谈离婚后房产过户契税 夫妻离婚分割房屋的,办理过户登记不需要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咨询律师:19850716853(史律师) 14751692778(赵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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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_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地址,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电话,铜山看守所律师会见 ·徐州合同纠纷律师 ·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在哪里?地址、电话、导航 ·徐州房产律师处理房产买卖、租赁、继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答辩状 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有哪些 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有哪些一、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有哪些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2、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3、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4、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5、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应有的功能或效用6、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二、. 军人办理离婚要带什么 军人的生活和一般人不同,他们更多地承担保家卫国的职责,却没办法履行对家庭的责任。这就有很多军人配偶承受不了沉重的生活重担,与军人之间的感情逐渐冷淡,最终导致离婚,因此军人的离婚与一般人不同,军人办理离婚要带什么呢?一、军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2)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 缺席判决是什么? 缺席判决是什么意思?我们在日常的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会经常听到缺席判决这个词。我们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有当事人双方即原告和被告的出庭才可以进行判决,那缺席判决是什么意思?它的实施又有哪些条件呢?我们将为您进行说明。一、什么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 缺席判决的后果都有哪些 缺席判决的后果都有哪些?一、缺席判决的后果当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默认放弃诉讼权利,如时效抗辩、质证权等等,并导致败诉。现实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决后,缺席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这时才意识到,由于未及时到庭参加诉讼,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一审不到庭,判决后再上诉,这也给自己及其他当事人制造了诉累。二、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制度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 民事诉讼时效是几年 民事诉讼时效是几年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虽然起诉法院会受理,但法院查明超过诉讼时效,会判决驳回.我国的诉讼时效,有如下四类:一、通常情况下是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特殊时效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扬州律师 ·南京合同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赵洋洋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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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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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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