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个法律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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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csj64.com。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二、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債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csj64.com。第二、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第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长三角律师网。第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csj64.com。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csj64.com。 第六、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三、夫妻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主张少分担夫妻债务? 离婚时对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适当考量女方利益及婚姻过错情况,对女方予以照顾符合目前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 四、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或提起离婚诉讼后,夫妻一方新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能够证明该债务基于双方共同意思产生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五、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应该如何判别? 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长三角律师网。 六、如果夫或妻一方不认可对方的借款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应该由谁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该由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属借款方、对钱款的支配及去向更容易说明 七、夫妻一方在外经营,另一方并不参与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八、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且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离婚时,因经营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步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九、夫妻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借款,借款后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的,是否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款之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该债务应由公司以及夫妻财产共同偿还.csj64.com。 十、如果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如何救济?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长三角律师网。.csj64.com。 ┝咨询律师:15110712198(闫律师) 13015492222(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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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亲人被拘留,哪些人可以委托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公司企业经营治理法律风险指南 ·刑事拘留后拯救亲人的黄金37天 ·太原市有几个看守所?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会综合各种因素判刑,大部分犯罪分子在压力之下都会认罪伏法。有些犯罪分子执迷不悟,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拒绝认罪,对于这种态度,法院不会从轻处理,也不能用于缓刑。那么,拒不认罪的表现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一、拒不认罪的表现有哪些?嫌疑人拒不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辩解或沉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刑法》第六十. 超龄工伤怎么赔偿 超龄人员,或依法退休后再返聘的,这部分人员不可能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可能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双方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如果再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则上,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具体的条款,参照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 哪些情况下公司不得辞退员工 哪些情况下公司不得辞退员工一、哪些情况下公司不得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 轻微伤是我国常见的一种的伤情状况,多出现在鱼人发生冲突或是矛盾上升到肢体动作的时候。法律上对轻微伤是有很明显的界定和规定的。因为有些许人对这个词有所异议,今天,我们就收集整理了如下资料来为您讲解一下在我国法律上轻微伤如何量刑?一、治安处罚1、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2、拘留或罚款:(1)给予双方治安处罚,应由县级公. 加固设计合同违约赔偿原则有哪些 加固设计合同违约赔偿原则有哪些?加固设计合同主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为了把控后面的风险,一般都会将违约赔偿责任写进合同中,合同主体的一方如果出现违约,直接根据约定办事即可。那么,加固设计合同违约赔偿原则有哪些?我们今天针对此给您做了以下相关分析。一、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 ·太原律师 ·大同律师 ·朔州律师 ·忻州律师 ·吕梁律师 ·晋中律师 ·阳泉律师 ·长治律师 ·晋城律师 ·临汾律师 ·运城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珠三角律师网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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