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新冠肺炎NCP疫情合同履行违约法律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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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合同履行及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 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判例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参考案例: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判例(2011民申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民事判决书)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才签订合同,企业能否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的一大特征正是不可预见性,如疫情发生以后,双方才签订合同,此时应当视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疫情发生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作出了明确的预见和约定,此后任何一方均不应再就疫情原因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责任。 3.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处理以规避法律风险? (1)尽量协商解决.。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企业可以首先考虑能否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的形式,通过合同的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来实现双方利益的 化。 (2)及时发送《告知函》.。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3)及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企业是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在及时通知对方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7条主张依法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5.如果企业已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迟延履行后发生,企业能否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免除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身存在过错,无权以不可抗力条款继续主张免除延误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问题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就建设工程领域而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本次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农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承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通常情况下在建设工程领域,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均有明确约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通用条款一旦选择适用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根据示范文本条款承包人通常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主张部分赔偿。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的规定为例:(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没有约定,则按照《合同法》一般原则处理.。 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应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之前。其次,疫情爆发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施工企业应当在疫情期间合理安排项目人工、机械使用、做好项目现场管理等内容;其次发包人亦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待符合开工或复工条件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 爆发,但是其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通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或因项目工期特殊需要的情形除外。 当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对项目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时,施工单位有权主张免除工期延误责任.。然而,如果工期延误系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所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暴发疫情,工程无法正常复工,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单位无权以不可抗力条款继续主张免除延误责任。 4.施工单位如何应对肺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财产损失? 首先要做好项目施工人员安全健康排查工作。在 紧急启动回应措施对抗疫情的大环境下,各地建设工程项目相继推迟开复工时间,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做好项目施工人员安全健康排查工作,控制好项目现场管理,减少因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1)对于施工队伍中有武汉籍或者途径武汉的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属地社区、卫生防疫部门以及住建部门,并组织相关人员随时报告上述人员的健康动态;(2)对于现场驻守人员,做好常态化体温检测工作,排查工人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做好跟踪登记;(3)对于项目主要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等进行经常性消毒,配发口罩、手套等防护工具,做好项目现场的安全健康防护工作。 其次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申请工期顺延,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主张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此建议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当地疫情情况、政府通知等内容,搜集、整理证据材料,证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施工合同工期产生重大影响,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或工期索赔报告,并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工期顺延申请的合规性、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施工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后,发包人未确认的,承包人应完整保存上述证据,做好后续因工期延误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准备。 第三,要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谈判,合理分担损失。施工单位一方面应当在疫情爆发后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另一方面,应当与发包人积极确定并分担由于疫情引发的损失.。建议如双方对损失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遵从双方约定履行,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合理分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的规定,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如项目施工人员在迟延复工期间派驻现场工作,由于迟延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该段期间属于休息日,施工单位可以主张按照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双倍工资。 第四是要尽力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的约定,施工单位依据肺炎疫情主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仍需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除非发包人特别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疫情情况、政府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等合理判断人工、材料、机械等使用规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注意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证据材料,否则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5.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疫情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会大幅上升,如果原合同约定包干总价或定额计价,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 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关键要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或专用条款中是否对费用调增有约定,以及疫情出现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作为了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可依据合同进行调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我们认为施工单位可以考虑按照以下两种思路处理: (1)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调增费用; (2)基于合同约定条款,将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算作损失,向建设单位主张索赔.。 三、 租赁合同相关问题 1.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或者生产性用房(如厂房)的承租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承租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能否减免租金。 (1)合同约定可以免除的。2003年非典之后,许多租赁合同版本中会有类似“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市政建设、自然灾害、战争等事)致使无法正常经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租金”的条款,若有相关约定则依约定减免。 (2)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停业、延期的。如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责令出租方暂停营业(如商场),并导致承租方停业.。此种情况下,虽然出租方基于不可抗力条款而免责,但因暂停营业是由出租方提出,承租方可主张对停业期间租金予以免除。 (3)出租方主动响应政府号召减免租金的。1月 28 日晚万达商管集团决定对自1月24日-2月25日期间, 各地所有万达广场的商户租金及物业费实行全免政策。万达集团这一决定广受好评,保利商业、金铂商业等纷纷效仿。承租方应及时与出租方联系,核实是否存在免租政策.。 (4)承租方因受到到疫情严重影响而主动停业的。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要求取消聚餐、聚会、宴席。这些政策客观上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必然会影响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建议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如出租方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方不同意的,承租方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避免出租方以承租方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根据疫情对履行租赁合同影响的大小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27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未对租赁合同履行产生影响,能否要求降低租金? 如若疫情并不影响该合同继续履行,如医药企业,药店等行业承租方并非因为行政命令或出租方要求而系主动停业的,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则承租人无权主张租金减免。在疫情期间,政府通常要求药店、超市等对疫情防控和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继续营业。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 117 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6 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总则》第 6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金融借款合同相关问题 1.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对此问题,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对于企业能否延期偿还银行借款,银保监会并未进行规定,而是将决定权留给了贷款主体,即各大银行本身.。上述通知发文后,国内各大银行陆续发布通过了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方式帮助、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如交通银行推出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因此,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还需要看贷款银行是否具有相应优惠措施.。若经核实无优惠措施的,建议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还款。 五、诉讼和执行相关法律问答 1.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2.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是否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立案? 根据湖北省高院和武汉市中院的公告,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申请.。拟到.申请立案的,建议通过湖北.诉讼服务网(htpp://www.hbfy.org/电子.栏)、湖北移动微.(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武汉.诉讼服务网(http://www.wuhancourt.gov.cn)等在线管道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建议选择邮寄方式,将立案申请材料邮寄相关.。 3.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根据省高院和武汉中院的公告,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中心、证据交换中心和信访接待大厅全部关闭。暂停所有开庭、调查、质证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 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4.当事人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94 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6.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之一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虽然该规定是针对非典时期制定的,已经失效,但是按照该规定之制定精神,本次疫情防治专用资金和物资亦不得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遇此可向.提出申请.。 7.企业如遇到纠纷需要解决,在疫情期间还能否进行调解? 如果企业遇到纠纷需要解决,可以委托律师居中调解,还可以选择 统一调解平台在线委托调解。具体方式为进入http://tiaojie.court.gov.cn网页,点击页面右下角“提交纠纷”,填入.、纠纷类型、索赔金额、证据等信息。然后选择调解员,点击页面最下方的确认键后,点击通知调解员,即可完成调解申请,安心等待通知即可.。。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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