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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二看守所短期服刑人员会见规定:
一、会见的前提条件.
(一)判决生效的罪犯.
(二)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当月无严重违规行为。
(三)收到看守所的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

二、取消会见的情形

(一)不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当月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罪犯重新犯罪或有余罪正在审查期间的.
(三)本人拒绝会见的。



三、会见具体规定
(一)准许会见的人员仅限于罪犯亲属及监护人,非以上人员,不予会见。
(二)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批准。
(三)会见应当在本所会见室进行,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应当遵守会见有关规定.。会见时,民警应当在场。对违反规定的,可以视情节中止会见、取消会见资格。
(四)会见室禁止拍照、摄像、录音及其他违规行为;禁止在会见室吸烟、大声喧哗、乱扔果皮纸屑,禁止损坏看守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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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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