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地址、管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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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润元路南润益巷润南大厦东三楼 邮编:215131 电话:0512-12368 传真:0512-12368 苏州法庭主要负责审理发生在苏州、无锡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伴随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苏州已成为外贸重镇。2018年全市进出口总额突破3500亿美元,居国内第四位。苏州紧临长江黄金水道,拥有长江岸线157.96公里。随着长江口深水航道全面建成,5万吨海轮可满载直达苏州港。2018年苏州港货物吞吐量为5.74亿吨,居世界第七位,也是世界第一大内河港口。港口经济和航运事业的蓬勃发展,使苏州涉及海事海商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亟须专业化、国际化、便利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此时成立南京海事.苏州法庭,能发挥其专属性、专业性及管辖区域特殊性的独特优势,依法化解各类海事海商纠纷,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助推苏州高质量发展.。为推动中国海事审判工作发展贡献更多苏州智慧的同时,要找准服务和保障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强化海事司法服务措施,促进港口经济和航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自贸区苏州片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 ★遇到海事海商纠纷,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 ┝咨询律师:18921344401(姜律师) 18501560386(范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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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苏州市第四看守所电话号码、地址导航 ·张家港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太仓市看守所_太仓新湖看守所地址和电话,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苏州市第二看守所电话号码、地址、会见、送钱送物等信息 ·常州律师说法: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中结算条款的效力 离婚后哪些财产不分配? 离婚后哪些财产不分配离婚时,以下几种财产是不能分割的:1、婚前个人财产在新婚姻法实行以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机械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是新法实行以后,除有特殊约定外,所属权不再随时间变化,在离婚时也属个人所有,不能将其平分!2、赔款或补偿这个其实是有区分的,如果是共同的生产生活的赔款或补偿就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法定私人的补偿则不算,比如军人的退伍费、职员重大事故医疗费、工伤补偿费以及. 继承人按什么顺序清偿遗产债务 继承人按什么顺序清偿遗产债务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怀孕期间什么情况可以辞退员工 怀孕期间什么情况可以辞退员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被依法追究刑. 离婚后发现有共同财产要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为离婚时未处理财产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我们可以从这个两个角度来分析离婚时未处理财产纠纷。(一)关于登记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对登记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处理原则: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一方可以举出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 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时间是什么时候 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时间是什么时候开发商应在下列期限内办理房产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二、开发商办不了房产证怎么办?(一)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市溧水区律师 ·镇江新区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范育金 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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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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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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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浩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1年 |
13115062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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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师 |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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