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助力江苏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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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海洋经济大省打官司却要跑到别省起诉。 南京海事法院: · 电话:025-12368 · 电话:025-12368 滨江临海,海岸线长954公里,海域面积3.75万平方公里,水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6,江河湖海兼备……江苏是名副其实的海洋大省.。历史上,江苏曾是郑和下西洋“宝船”的建造地和航海始发地,是海上丝绸之路和陆上丝绸之路的交汇点,拥有悠久的航运史和造船史,在我国海上贸易和文化交流史中占据重要地位.。 如今,江苏船舶工业发达,海洋工程装备总产值占 的1/3强,其中,船舶工业多项指标位居第一,比如造船完工量、新船承接订单量和手持订单量“三大造船指标”连续10年位居第一,亿吨大港数、港口通过能力、万吨级以上泊位数等多项指标位居第一,实际使用外资数额多年位居第一。 可以说,服务大局、建设海洋强国,江苏既肩负重要责任,也具有独特优势。 但是这样一个海洋经济大省,由于省内没有专门的海事.,相关案件只能向上海、武汉这两家海事.起诉.。 随着江苏经济社会尤其是港口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发生在江苏境内的海事海商纠纷逐渐增多,虽然上海海事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分别在江苏设立了专门法庭,但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海事审判机构。 成立南京海事法院,将带来明显的3个“利好”: 1 有利于发挥江苏连接南北、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进一步优化我国海事.布局、完善海事审判体系,有效降低诉讼成本; 2 有利于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推动陆海联运、江海联运、海河联运无缝连接,保障船舶制造、港口建设等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形成现代海事海商服务产业链; 3 有利于更好满足涉外海事海商主体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打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促进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 ★遇到海事海商纠纷,需要咨询律师? 欢迎来电:13951899110。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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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案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仪征市看守所电话、地址导航、律师会见 2023最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最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有什么内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订立遗嘱后能不能更改 订立遗嘱后能不能更改遗嘱书立后,可以撤销和变更,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但变更公证遗嘱的,需要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自行变更的,变更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二、什么样的遗嘱不能更改除非遗嘱人去世,否则没有绝对不得更改的遗嘱。相比之下公证遗嘱更为权威可信,以其他方式立的遗嘱不能更改公证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 嫁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么 嫁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么一、嫁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么对于嫁妆的性质,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其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嫁妆的价值大小,是否进行了物权公示等作为认定嫁妆归属的参考标准。所谓嫁妆,是女方出嫁时,娘家为女儿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车子房子、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女方结婚时,父母出于为了女儿今后能过得更好些,或者尽量给女儿争取在男方家的地位之类的目的,通常会为女儿准备一些嫁妆带到男方家中去,故嫁妆应属于女方父母实施的赠与行为。于情于理于法来讲,嫁妆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对自己女儿赠与的意思. 法院判决离婚多久可以在登记结婚 法院判决离婚多久可以在登记结婚一、法院判决离婚多久可以在登记结婚这要区分情况进行说明。判决离婚后,如果是一审判决,最早在判决生效后,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记。如果是二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可以再婚登记。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在司法实务中,判决离婚的条件有: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 抽逃出资的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 抽逃出资的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找律师网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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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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