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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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南京海事法院履职的公告:从12月4日起,南京海事法院正式履职。 南京海事法院: · 电话:025-12368 · 电话:025-12368 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 受理范围为下列..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六大类共108种类型案件。 四个派出法庭的管辖范围: 1 连云港法庭(连云港市连云区.)负责审理发生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盐城市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2 南通法庭负责审理发生在江苏省南通市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3 泰州法庭负责审理发生在江苏省泰州市、常州市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4 苏州法庭负责审理发生在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 2019年12月4日后,武汉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不再受理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分别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南京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江苏境内设立海事.是我省适应经济全球化,推动航运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突破之一.。南京海事.的设立将有利于推动江苏海事海商服务产业链的形成,有利于推动江苏航运贸易服务软环境的发展,使长江江苏段具有调动区域甚至国际资源和资金的强大功能。 ★遇到海事海商纠纷,需要咨询律师? 欢迎来电:13951899110.。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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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市看守所电话地址电话,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 ·浦口房产律师 ·南京律师代理的经营承包托管合同纠纷 ·南京律师代理借贷案件答辩状 ·南京律师办理的房屋产权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商品房买卖纠纷双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纠纷双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其实也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而由于商品房的价值比较大,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此时就需要正确的来处理相应的纠纷,才有可能减少损失。那通常该如何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该如何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1、调解。房产纠纷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 现在离婚官司好不好打? 离婚诉讼在我国诉讼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很多人都在考虑所涉及的离婚官司是否自己就可完成,如果当事人自己就能够很好的处理这一问题就会不再考虑增加费用去请律师。那么,现在离婚官司好不好打?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并没有统一的回答,具体需要根据许多因素进行判断。一、离婚官司是否好打离婚官司好不好打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懂法,通常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对诉讼由一定的了解,是不需要委托律师办理的,也有自己进行诉讼,如果对诉讼一无所知,或者存在较大的争议,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二、建议请律师打官司的情况1、复杂的离.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讨债需要什么条件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讨债需要什么条件申请支付令讨债也就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强制债务方支付债款。但是法律对支付令的申请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则无法申请支付令。具体来讲,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讨债需要什么条件呢?而要是现实中不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还可以怎样讨债?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讨债需要什么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必起诉,而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 结婚二十多年离婚财产怎么分 有的人认为夫妻结婚时间久了之后,之前的个人财产就会转化为共同财产,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不管夫妻结婚多久了,个人财产都是无法转化为共同财产的,但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却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分割,那此时结婚二十多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疑惑。一、离婚财产包括哪些(一)工资、奖金。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 注册公司法人股份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注册公司法人股份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很多普通公民如果不太了解我国公司法的话,总是会觉得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公司一定是属于大股东,因此占有的股份也是比较多的。占有公司股份的话,肯定是属于公司当中的股东,但是不一定公司法人就必须是属于公司的股东的。所以说关于,注册公司法人股份问题是怎么规定的这一问题,我们这就为您介绍一下。一、注册公司法人股份问题是怎么规定的?首先明确告诉您,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镇江市润州区律师 ·北京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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