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中“本院认为”的内容能不能用于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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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5日,许某为其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险.。2017年10月10日,许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致死。许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40 MG/100ML。许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许某的《刑事判决书》中表述“本院认为:······因未依据规定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进行检验,故辩护人认为饮酒驾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李某之子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许某与保险公司起诉至..。 二、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刑事判决书的“饮酒驾驶证据不足”不是《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理由如下: 1、许某的刑事判决书中称“因未依据规定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进行检验,故辩护人认为饮酒驾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以上内容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并不是认定的案件事实,其属于理由范畴。 2、该内容是“对饮酒驾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没有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 3、“饮酒驾驶证据不足”与“没有饮酒驾驶”不同。.不应将“证据不足”与 “没有”相混淆。“证据不足”不是事实认定,是一种价值判断,是理由范畴。本案中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不足”是基于《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得出的,刑事规范与民事规范不同,刑事中的判决理由不能用于民事案件。因此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不足”不能用于本案.。 三、法条依据 1、《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 2、《 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 ┝咨询律师:18868876507(林律师) 18567906376(陈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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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湖北省黄冈市所有市区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武汉市所有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付违约金吗 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职员在入职之后就必须要遵守单位的相关的规定,为了防止职员随意的离职,一般的公司都会规定若是想要离职,必须要提前告知单位,并且对于那些在劳动合同有限期间就离职的,需要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雇佣合同是正式合同吗 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劳动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 技术服务合同可以转包吗 不可以,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转包:(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获得发包方同意转给他人承包的;(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3)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 有公证书就可以继承过户吗 不是。住房继承过户还需要死者死亡证明,死者婚姻情况证明,死者名下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以及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情况证明。《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 公租房可以更改户主吗 看具体情况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1)原户主死亡;(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3)原户主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4)原户主户口迁出;(5)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认为需要变更;(6)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7)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 ·武汉律师 ·黄石律师 ·襄阳律师 ·十堰律师 ·荆州律师 ·宜昌律师 ·荆门律师 ·鄂州律师 ·孝感律师 ·黄冈律师 ·咸宁律师 ·随州律师 ·恩施律师 ·潜江律师 ·仙桃律师 ·天门律师 ·湖南律师 ·湖北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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