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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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频频爆发民间资本的疯狂闹剧,民间借贷危机的参与人数以及涉案的金额都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高额的利息让急于求得回报的不明真相的群众盲目疯狂投入, 明确民间借贷为借贷合同,依法适用有关合同的管辖规定。根据规定,要在自己的住所地.进行诉讼的,简单且避免争议做法是提前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由借款人或者出借人住所地.管辖。 但实务中,发生争议的往往是没有事先予以约定的,在此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成为民间借贷管辖的关键.。 实务中,大量法院以该批复作为其受理管辖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管辖的民间借贷纠纷的依据,裁定驳回了借款人的管辖权异议。那么该答复是否就是明确了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所在地.就有管辖权了呢?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最高院的这个答复并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是单务合同,在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具有互相给付的负担义务,只有借款人偿还本息的义务。应该说民间借贷必须实际支付借款后才生效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是单务合同。最高院的这个批复,严格意义上讲,并不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且《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应该讲从时间顺序上看,1993年的最高院的答复已经被1999年《合同法》中的规定取代,因而出借人所在地并不必然是合同履行地,除非双方明确约定或者当事人一方能有充分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事实上,外省的相关判例中有排除该答复对民间借贷中的适用.。如由于对给付货币的履行地没有约定,承办法官就以原告无法提供其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履行地在华蓥市的证据为由,排除了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适用。 尽管如此,浙江省高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3条还是明确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当然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而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涉及到是出借人住所地在外省的话,笔者还是建议代理律师明确告知该风险。 现在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即借条上的债权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无多大的争议,除非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实务中,被告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情形并不多见。 律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是如何确定被告。一般民间借贷中都涉及到保证或抵押等情形,本文意在讨论借贷..,对保证或者其他担保..在此就不进行分析。 民间借贷诉讼主体争议较多的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借款人与其借贷期间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只需借款人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1)、出借人仅有付款凭证,无借条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证据的,出借人以民间借贷起诉的,若对方以不存在借贷合意抗辩的,则存在.以其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在此,若有录音、或者其他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的,则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其诉求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大,败诉的风险较低。否则,作为出借人的代理律师,只能考虑以不当得利进行诉讼。 借款人若要对此进行抗辩,除了上文提到的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外,最直接的是举证证明借款已经归还.。但如果双方还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法律..的,出具人提出说归还的款项不是用于归还该笔借款的,则其应该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该笔借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的证明.。 (2)、有借条,但无付款凭证。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借条原则上已经可以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若借条中已经明确了“今借到”原则上可以视为对款项已经交付的认可,依法应该认定出借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借款人在此情况下,往往会提出借条签字不是本人所签的答辩,进而否认整个借款事实。此时,.往往会求助..,即做笔迹鉴定.。因笔迹鉴定费用不菲,谁来承担这笔费用,各地作法不一。浙江省高级人民对此认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若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依法裁判.。 但如果借款数额较大,出借人还得继续补充举证。.认为此时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给付钱款的事实,需要通过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5996265110(杨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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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南京个人债务追讨,怎样起诉? ·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间借贷案起诉状、代理词 ·最高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_南京律师代理最高院再审案件 ·六合商标律师_六合商标侵权律师办理六合商标侵权赔偿、认定、调查等商标侵权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代通知金?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概念 关于工伤鉴定的法律概念(一)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因此,必须先认定,后鉴定。(二)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3、护理等级鉴定,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三)初次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 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工亡待遇标准(一)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宜宾起诉抚养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宜宾起诉抚养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怎么向法院起诉孩子抚养权:起诉抚养权的前提是双方得离婚。1、你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小孩的抚养权,但最终法院会不会把孩子判决给你,要看你们双方抚养孩子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处理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2、起诉前要考虑好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方案,很多时候双方为了抚养孩子会在财产方面做些让步。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工作性质、工作稳定.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如何计算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如何计算1、计件收费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离婚案件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海安律师 ·句容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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