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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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向银行借贷,李四用名下的房产作抵押,李四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字,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用途,李四,而且银行工作人员是在一个停车场让李四签字,而不是在银行.。现在张三死亡了,剩下的没还的钱是否要李四继续偿还? 嘉兴律师意见:张三、李四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具有《合同法》第52条、54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则合同条款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银行有放款凭证,能够证明其履约事实,你丈夫具有还款义务。现在张三死亡,张三的遗产在继承之前首先需要用以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根据提供的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李四作为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是否免责的问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死亡,债务并未消灭,也不发生债务转让行为,债务人的继承人依法应在其继承债务人遗产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也应当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债务人刘某死亡后,债务并未消灭,也不发生债务转让,因此保证人张某在保证期间内不免责。由于当事人之间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赵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张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咨询律师:18868876507(何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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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强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硕士 执业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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