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及下辖派出法庭的电话、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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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78号 邮编:210009 电话:025-85359560 传真:025-12368 下辖四个派出法庭: 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路1号(管辖范围:连云港市、盐城市); 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号(管辖范围:南通市); 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2号(管辖范围:泰州市、常州市); 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苏州市相城区润元路南润益巷润南大厦东三楼(管辖范围:苏州市、无锡市); 发生在江苏其他地区的海事海商案件由南京海事法院本部审理。 ★遇到海事海商纠纷,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 江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在南京设立海事法院的请示》(苏编办呈[2018]28号)及《关于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有关情况的补充报告》(苏编办呈[2018]33号)收悉.。经研究并报编委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其原有政法专项编制由你省法院系统统筹调剂使用.。 二、同意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按中级人民法院组建;综合设置内设机构6个:设..1名、副..2名: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10名,在你省法院系统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遇到海事海商纠纷,需要咨询律师? 欢迎来电:13951899110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海事.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审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海事纠纷,各海事.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海事.由内设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审海事案件。 在江苏设立海事法院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条件也更加成熟。江苏省的经济总量多年来位居第二,外向型经济和港口经济占有重要地位.。全省有1039公里的海岸线,各类港口星罗棋布,航运业、货代业、造船业、滩涂养殖业及相关服务业都很发达。全省目前年吞吐量超1亿吨的港口有8个,2013年省内主要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为783.58万TEV,港口年货物吞吐总量达到13.74亿吨;全省从事国内海洋运输的公司有95家,从事国际航线的远洋公司有14家,从事外轮代理的公司有231家,在册登记的船舶共有什2274艘,2013年有121个国家和地区40950艘次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省内港口;全省沿江沿海有造修船厂170家,有万吨级建造能力的150家,修造能力在 ..前十位的修造船厂中,江苏有6家;全省海域面积8.6万平方公里,沿海可直接利用的海域5625万亩,从事滩涂养殖业逾10万人,用于近海养殖业的机动渔船21.21万艘。外向型经济和港口经济的迅速发展,决定着有大量的海事海商纠纷需要通过司法审判加以解决。同时,近几年来,江苏大力推进沿江开发战略、沿海开发战略和以连云港为东方桥头堡“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迫切需要完善法律服务环境,推动海事海商现代服务链的形成。目前,由上海、武汉海事.分别管辖江苏沿海、沿江海事海商案件的体制弊端较多,已经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在江苏设立海事.,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满足江苏境内是益增长的海事海商司法需求,促进江苏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遇到海事海商纠纷,需要咨询律师? 欢迎来电:13951899110 。 ┝咨询律师:02584110110(姜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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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答辩状 ·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申请书 ·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工伤案件 一般交通事故受伤后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需要先进行治疗,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伤者就需要申请作出相应的伤残鉴定,确定了具体造成的损害情况之后,才能据此要求对方作出赔偿。那一般交通事故受伤后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般交通事故受伤后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关于法律援助在生活当中的运用率也是非常的普遍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援助不仅是国家要为一些特定人群提供的,而且也是在司法建设过程当中必须的一个步骤。因为某些特定人员如果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话,那么在法庭答辩阶段必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否则就不符合刑诉法的程序。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一、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件是什么?1、《法律援助条例》对刑事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作了规定。2、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 寻衅滋事罪的标准有哪些 通常说寻衅滋事罪的标准其实主要是指两方面,包括了此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现实中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那究竟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而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我国刑法193条多少 我国刑法193条多少才立案?诈骗的分类也是比较详细的,包括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这些不同形式的诈骗,在立案标准和量刑结果上也是不一样的。我们就拿贷款诈骗来说,其实正常情况下贷款是属于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债权关系,如果通过贷款实施诈骗的话,达到一定金额就会进行立案。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我国刑法193条多少才立案?一、我国刑法193条多少才立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 侵占罪的侵占对象是什么 我们知道其实每一个犯罪都是有自己的侵犯对象,在侵占罪当中自然也不例外,当然,侵占罪的侵占对象与其他罪名的犯罪对象自然不是完全一样的。那究竟侵占罪的侵占对象是什么呢?而在认定构成了侵占罪之后,我国又是如何量刑处罚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侵占罪的侵占对象是什么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二、侵占罪起点数额侵占罪.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网 ·南京法律顾问 >>>更多法律知识 | |||||

![]() 姜春 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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