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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曾拖欠马某某货款125880元,并出具欠条,但欠条已经撕破,撕破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本案中,徐某某仅仅将欠条撕破,当面扔在垃圾桶里,与常理不符.。在结帐过程中,徐某某辩称以发票欠条冲抵货款,在逻辑上难以成立.

    律师释法: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应认定双方货款未清结的可能性要大于已清结的可能性.。退一步讲,即使徐某某已清结货款,但收回欠条后未能妥善处置,徐某某自身也负有责任。从保护交易安全,培养当事人树立审慎及风险意识出发,徐某某在业务往来中未能遵守交易规则,及时向对方索要付款凭证,在处理欠条中也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说法也与常理相违,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马某某虽以撕破欠条主张权利,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从欠条撕破的程度及形状可以看出,远未达到销毁欠条的程度,结合马某某当天晚上带人到徐某某处交涉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徐某某之间并非货款已清.
    律师解说:撕毁的证据属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不具备证据效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但撕毁欠条是否一定是清结债务行为,审判实践中一律将其排除在证据之外是否妥当,本案处理没有采用这种一刀切的办法,对瑕疵证据既没有一律否定,也没有一概承认,而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根据欠条撕破的形状、程度,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和面部表情、情绪反应,结合证人到庭作证情况以及徐某某对冲抵货款无法作出解释等情节,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大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优势证据规则,从维护诚信制裁不道德行为的价值取向出发,在内心形成确信基础上,综合认定了瑕疵证据的证明力,最终支持了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说:如果当庭撕毁借条,性质就不一样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诉讼参与人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撕毁证据的情节严重的,定格可罚到10万元,拘留15天。此外,一旦认定事实的关联证据被撕毁无法辨认,.判决时一般由撕毁证据的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很可能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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