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谈财产保全的期限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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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有合同债务、财产保全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欢迎来电:13951899110(合同欠款、民间借贷、工程款等) 与《通知》、《规定》相比,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对比旧规定: 财产保全具体期限旧规定: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以上是旧规定对比,请注意。 ★有合同债务、财产保全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欢迎来电:13951899110(合同欠款、民间借贷、工程款等)。 ┝咨询律师:13814066391(卢律师) 13305191148(高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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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南京律师代理的承诺书赔偿返还不当得利上诉案 ·船舶建造加工合同案件代理词 ·最新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 ·南京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律师_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缓刑无罪辩护 趁不注意撕毁对方合同犯罪吗? 趁不注意撕毁对方合同犯罪吗?不属于犯罪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 租赁的房子到期了怎么要房租? 一、租赁的房子到期了怎么要房租?按合同约定要房租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二、租房合同到期续签合同怎么办?首先,要和房东勾通一下,是否可以续签,如果房东不可以续签,要问其原由,是否可加点租金. 工程承包注意事项有哪些 工程承包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工程承包注意事项有哪些?1、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2、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3、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当事人在约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4、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道观标准质量条款通常包括“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 犯了盗窃罪又是初犯可以多少天回来 一、犯了盗窃罪又是初犯可以多少天回来?盗窃罪的初犯也可能被判处3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做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 建筑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有哪三种 建筑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有哪三种一、建筑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有哪三种?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总价合同又可分可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2、单价合同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还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单价合同形式。这样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宝应律师 ·南京合同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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