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劳动仲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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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呢?。 尽快完善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内容,对劳务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的衔接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在保障派遣工各项权益中各自的职责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程序;制定适合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在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与企业正式员工相同对待的条款等.。 对劳务派遣企业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准入审核,建立制度,严格派遣单位的申请、许可及审查,培养具备社会责任的劳务派遣企业履职能力,“没资质的派遣企业要一律清退”.。 有关部门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执法力度,重点检查派遣协议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明确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减少有关劳动争议和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原则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 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 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 (1)申请与受理。浦口劳动仲裁律师提醒,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并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和范围。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应将调解的地点、要求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核实。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3)调解。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4)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劳动合同法要求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情况 浦口劳动仲裁律师指出,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种情况是,虽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含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的调解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咨询律师:15996265110(杨律师) 13814066391(卢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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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法律365律师栏目介绍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会见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成立,促进江北新区发展 ·离婚纠纷起诉状 ·南京电视台律师:荧屏之上的公益法律专业力量 离婚财产少分与不分的要件是什么 离婚财产少分与不分的要件是什么?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二、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必须本人出庭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吗?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吗?一、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吗?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仓储用地50年;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二、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雇佣关系工地死亡赔偿费用有哪些? 雇佣关系工地死亡赔偿费用有哪些?工地死亡事故赔偿需要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生死亡事故之后计算赔偿金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赔偿金按照统筹地区的标准计算。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有哪些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 土地使用证为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证为划拨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特征有哪些?1、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2). 过错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过错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全国律师黄页 ·全国律师黄页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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