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欠款律师-南京债务律师-南京讨债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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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债务处理律师专业代理疑难棘手债务、欠款案件的诉讼、强制执行.对债务明确,持有借条、欠条、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中止的案件,采取与债务人友好协商,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建议网友不要听信媒体上刊登的讨债公司的宣传,我国法律并不允许公司从事讨债业务经营,讨债公司与客户的协议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我们多次碰到客户委托讨债公司后,钱没有要到,反而欠讨债公司一笔所谓调查费。由于讨债的人员中鱼龙混杂,开始讲不收前期费用,后面却又向客户要差旅费,客户往往被逼无奈,只好拿钱消灾。 南京债务处理律师说法: 有两件事情让住市民王女士后悔。..件是他把多年积蓄借给朋友,结果讨了3年的债一直讨不回来,另一件是他请讨债公司来帮忙要钱,结果债讨到了一部分,钱却永远无法拿回来了。 经过这几年的讨债之后,王女士开始打听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这笔辛苦钱,可是得知执行起来可能持续时间比较长。5月12日这天他随意翻看了一张当天的报纸,突然在一张报纸分类广告中发现了这么一条很奇怪的广告:“为您高效清理债务,提供理财服务。”王就像找到了根救命稻草一样,觉得这也许可以帮他把8000元要回来。随即王就打了广告上提供的手机号码,接电话的是一个男子,在听完王讲述的情况后那名男子很干脆地表示,他肯定会帮王把债给讨回来,具体合作细节双方约好改日面谈。 三天后的一个下午,王来到约好的地点等待,等来了一辆里面有3个人的桑塔纳2000,其中一个自称姓刘的男子就问王有没有带孙当初写的欠条,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刘告诉王先生,他们讨债必须得到王的书面委托,而收费则是每讨回1万元的债收取500元的劳务费。王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刘的要求,立刻就写了一份全权委托刘向孙讨债的委托书,随后就带着刘一行去找孙讨债。找到孙后,王表示已经委托刘讨债了,孙立刻表示他不会赖账,刘后来和孙单独谈了一会后留下话来,说31日之前孙必须把钱还清。随后王就和刘各自回去了.。 上月底,王因为有事没能去成孙处,当晚就打电话给刘询问讨债情况,刘很气愤地说当天孙以老婆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等理由表示还是没钱还.。而王再打电话给孙的时候,孙也十分气愤,说刘开了一辆车带了好几个人到孙的饭店里闹事威胁,车上还有警灯,最后他就先还了3000元给刘。而且孙提出要刘写个收条,也被恶狠狠地拒绝,最后刘只是在欠条上加了一句“已还3000”.。 这个情况让王大吃一惊,他赶紧再给刘打电话,但刘始终坚持说根本没有收到一分钱,这时刘才想起他除了知道刘的手机号码外,对于刘的身份证明、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地址等一切都一无所知。王第二天又去了孙的饭店询问究竟,这才知道刘告诉孙,那笔账以后就是刘来要钱了,而且还不许孙告诉王情况。王没有办法,只得再打电话给刘要求终止委托并想要回刘已经收去的3000元,结果刘反而将王大骂一通:“兄弟们为了这件事情忙前忙后的,你也不出去打听一下市场行情,这钱你还想要回去?” 债务人孙先生,他对于债务问题不否认,但对记者问起有关刘的事情就不敢多说什么,只是对王所描述的情况予以默认,比如刘要钱时完全就是一副黑社会作风,动不动就扬言要打人和砸东西,还恐吓孙说他是从“山上”下来的,让孙老实点。对于让讨债公司讨债的事情,王先生后悔不迭:“这3000元就这样打了水漂,唯一庆幸的是刘没有把8000元全部要走,否则我恐怕一分钱都别想要得回来.。”之后王赶紧又给孙写了一份书面材料,声明他对刘的委托作废,如果刘还敢来要钱的话就让孙报警处理。     ■刊登“讨债”广告的报纸表示毫不知情 而在这之后,王先生就再也找不到刘了。情急之下,他和刊登广告的南京某报联系,结果广告部工作人员表示,“讨债”广告由一个广告公司提供来的,然而等王好不容易问到那个广告公司的电话号码打过去时,始终无人接听.。 虽然这件事情到这一步算是告一段落了,但王先生还不断询问记者,他能要回被刘拿去的3000元吗?在这件事情中王主动委托刘讨债形成一种双方之间的民事..,公安机关无法以刑事、诈骗嫌疑等理由对刘进行调查处理,其次现在欠条和王写给刘的委托书都在刘手里,王已经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刘是帮他向孙讨债,而孙没有拿到收条也无法证明曾经给过3000元钱,即使通过民事司法程序也没有办法挽回王的损失.。另一方面,对于讨债公司本身是否合法,有关人士表示我国现有法规对此还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很难界定。就王先生身上发生的事情,提醒市民,不能随便委托这些来路不明的人处理自己的经济纠纷,即使由于种种原因必须委托处理,也应当与委托人之间建立完善合法的书面合同,否则出现了问题产生损失只能是自认倒霉。。 ┝咨询律师:18013892489(顾律师) 13057670467(王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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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合同纠纷起诉状 ·浦口欠款律师 ·浦口离婚律师咨询_南京离婚律师提供南京离婚法律咨询 ·南京律师代理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词 ·南京医疗事故律师_南京医疗纠纷律师,南京医疗诉讼律师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有什么(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 保管合同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保管合同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 劳动合同签一年试用期多久 劳动合同签一年试用期多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试用期过了单位不给转正怎么办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 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遵守哪些规定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时,1、不得假冒注册商标,即不得使用注册商标标记或声称为注册商标;2、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即不得使用商标法禁止注册的商标标识。虽然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自愿原则,但是,仍然建议商家将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理由是,如果不注册,则商标承载的商誉将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他人将其注册为商标,即有权要求使用在先的人停止使用(未注册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的除外)。二、未注册的商标所面临的风险1、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2023年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需要资料 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需要资料一、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需要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4)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扬州市江都区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 >>>更多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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