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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起离婚案件,南京离婚专业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获得了法庭的采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再威严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分居,法院判决不离婚并不能给被告赢得安稳有保障的生活,也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实际生活远没有我们一厢情愿那样简单.
(2)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原告与被告是在原告父亲诊所认识,婚前缺泛相互了解;认识几个月就同居,婚姻基础薄弱.
(3)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
(3)从离婚原因看,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与她人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后,被告赌博成性,且对原告及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身心疲惫,双方之间再无沟通和交流,感情日益恶化.。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难以调和的,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是没有任何必要,只能给双方增加更多的痛苦。
(4)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原被告双方的现状是在近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共同生活,亦互不沟通,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相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
二、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成年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八万元人民币。
四、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五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原告提出被告具有过错的证明力和证明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根据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占优势原则的规定,再结婚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被告存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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