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_南京律师代理江苏省高院民事刑事行政上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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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商事、行政、刑事上诉案件,聘请律师代理申诉、上诉、答辩,解答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流程、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答辩状、二审上诉后多久立案、上诉案件审查方式、上诉案件审理范围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电话:025-12368 · 电话:025-1236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代理律师经验谈: (1)上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因为二审法官变更一审判决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因此只有有法律依据的上诉策 略才有说服力,天马行空的上诉方案难以说服二审法官推翻一审判决; (2)上诉必须有一套系统化的论证 体系支持,上诉状必须明晰、准确和直截了当,越是极简的理由说服力最强;最有说服力的理由,越早向 法官表达越好;在法庭上律师必须有能力迅速地以简明而有条理的方式阐述自己的系统性观点;上诉律师 只有具备辨别、分析及综合能力,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适当整理,才能在法庭上应对自如; (3)律师只有具备博学的品质,其口才才能发挥更大效能。没有博学作为支撑的口才,只能让法庭厌倦; (4)律师在引用法律条文或案例之前,必须要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完整地阅读和理解; (5)除非你自己的论 点能致对方以死地,否则,绝不能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 (6)在诉讼中,绝不容许吹捧自己当事人的品行 而贬低对方当事人的品行; (7)对法官提出的问题,立即作出回答并且回答得合理,要比向法庭要求时间 进行准备再回答,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8)上诉方在二轮辩论中的..策略是准确而简练地提出被上诉方 律师的论点中在事实或法律方面的错误,不要长篇大论;有意隐瞒某些内容而计划在二轮辩论中搞突袭的 做法几乎没有可能得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律师解读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审.未生效的..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的抗诉,就..审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代理律师解读上诉方式 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 抗诉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认为同级人民...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原审.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由上级人民.认真审核后决定是否应当抗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上诉代理律师解读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全面审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应当就..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第二审程序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代理律师解读二审处理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对不服..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4、发现一审.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代理律师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律师解读上诉案件情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人民.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律师谈如何将辩论论点系统化? 为自己的每一个论点找到所依据的在案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在证明一个论点的时候,律师一定要仔细小心不能夸大案子,就是说不要对在案事实作夸大的描 述,不要自认为这些事实都完全有利于他自己的论点,也不要对法律进行过分热情的解释,就好像这些法律都是支付他的论点似的。 与某项特殊要求相关的全部法律,在适用以前都要经过反复的核对.。同样,如果律师对证据和诉状没有进行仔细地审阅,那他很可能会对其当事人的案子形成某种错误的观念。通常只要认真地考虑过口头或文字的证据、细读过诉讼请求并发现了其中的缺陷之后,在法庭辩论中就很少会出现错误。无论是法庭向辩护律师 指出的缺陷还是由对方律师指出的缺陷,结果都一样糟糕。因此对辩护律师来说,掌握每一个与辩护论点有关的证据和诉讼请求都是很有必要的,并且对证据和诉讼请求的陈述应当建立在事实与细节的基础之上。不少律师在法学方面造诣颇深,但在把这种学识运用于具体案子时,却没能注意发挥辨别、分析及综合能力, 因而只给人留下了很一般的印象。 律师除了要具有敏锐的分辨能力以外,也要注意对案件的事实加以适当的整理。以排列有序、单刀直入的方式来陈述案子的事实,这是一个律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律师在陈述事实时要谨慎从事,特别要记住在记录中的那些可能对已方当事人不利的细节, 并且应该毫不隐瞒地提示这些细节,不应当故意以各种方式表明那些事实或细节都是些无关痛痒、毫不相 干的不很重要的东西。完全不谈这类事实及细节,这不是一个 律师所应做的事情.。因为这种做法很可 能会给人留下这样一种印象——即他想要隐瞒事实或他没有对案子进行过认真的准备。在排列及陈述事实 时也必须考虑到法官的态度。如果律师所面对的法官在考虑案子的事实方面以公正著称,那么律师就应该 在陈述案情时表明他的当事人由于对方的原故而受了极大的冤枉,而他本人则无任何过错.。在这方面,律师要从卷宗记录中找出能表明对手在过去曾有过不诚实而且蛮横无理的事实及细节来,但是一定要谨慎, 不要过分地强调这一点。但如果你面对的法官考虑法律多于考虑事实,那么,你在陈述案子事实时,强调的重点就应放在那些能够适用于法律的事实和细节上面。即使在介绍案子的事实和条件的时候也应当知道 有关双方当事人权利性质和法律知识,这样做才能更合理地支配案中的事实。一个 律师能够预见到对方的可能论证,他介绍案情的方式能够解除对方律师的防备,转移对方律师的注意力,同时却又能够给法庭留下对方的理由并不充分的印象。不过,在法庭辩论中,并不是谁都能做到这一点的,要想做到这一点, 必须具有恰到好处的功夫。这种性质的论证若不能恰到好处,结果将会弊大于利,因为这种做法除了会给 对方律师提供启示以外,也会使法官警觉到已方论点的弱点所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律师谈如何正确运用判例 现在也许该提到关于原告人或判例法在辩论中的作用问题。在这方面首先要注意的是,判例本身并不是争 论的对象,判例不过是说服法官接受某个论点的辅助手段。因此,无论一个判例本身如何合理,但如果它 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如果它不能支持你的观点,那么,这个判例对于本案、对你的论点就没有什么用处.。 因此,在选择适用的判例时是要十分仔细的.。律师在引用判例时,决不能仅仅凭印象而从判例摘要或某些 判决批注中随手拈来。在引用一个判例之前,律师一定要完整地阅读和理解这个判例。如果律师发现法官 已打算接受自己一方的某一论点,而且基本上同意证明该论点的推理,那 就不要再引证任何判例了, 除非某一判例的判决能够原封不动地直接适用于该论点的推理。律师有时也许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 律师的论点涉及到了关于法律问题的新态度或涉及到了对某些法律条款的新解释,所以除非律师能够援引 出支持这一论点的权威性判例,否则,该案法官将不接受他的论点;这时,即使所援引的判例并不与本案完全相符,只要其中某些法官的意见对自己所提的论点有利,就应当援引.。另一方面,如果面对的法官没 有上述的倾向,而是刻板地死扣判例,那么除非援引的判例与手头案子的情况完全相符,否则在这种法官 面前,援引任何判例都将会使他产生疑虑,而且反倒为对手提供了进攻自己一方的有力武器.。不过,就被 上诉一方的辩护律师而言,适用判例的范围可以放宽些或者更有伸缩性。被上诉一方的律师旨在驳倒上诉 一方律师所提出的论点。无论被上诉一方的律师援引什么样的判例,只要这种援引能使法官注意到上诉一 方的推理有矛盾于以前判例的地方,从而使法官对上诉一方律师的推理产生一些怀疑,那么,他就在摧毁 对方论点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4.被上诉方律师的答辩策略 作为被上诉一方的辩护律师必须注意到这一点,认为他的角色要比上诉人的律师的角色容易些,这是十分 错误的.。被上诉人的辩护律师也和上诉人的律师一样,要在案子的准备过程中付出大量的劳动和精力,无 论作为哪一方的律师,辩论的基本性质都是一样的,只是在某些问题上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被上诉一方 律师工作的特点之一就是他在上诉中的主要工作是反击而不是防御。在不同的案子中,何时进攻、何时防 御,要由律师自己随机应变。最常见的一种反击形式就是对上诉提出先发制人的反对意见.。只有那种在开 始甚至在上诉一方的律师还没有开始辩论的时候,就肯定和确定地能基于实体法或程序法而挫败上诉的反 对意见,才称得上是先发制人。因此,除非被上诉一方的律师确认自己的论点能致对方以死命,否则,他 决不应该首先发难。经验表明,那些未经谨慎思考而盲目提出的先发制人的反对意见,到头来只会是自食 其果、反遭其害,给被上诉人的诉讼带来损害。 因此,即使一个论点非常合理并且能站得住脚,但如果在此阶段不能致对方的论点以死命,那么 先加以保留。很显然,任何欲先发制人而又未成功的反对意见, 将很难再有机会的在答辩阶段作为补充理由而再获得成功了.。另一种进攻性的辩论方式是阐述那些在一审 .的审理中未曾考虑过,至少没有充分地讨论过的问题。在辩论一开始,在上诉一方的律师还未曾提出 这些问题之前,被上诉一方的律师先把这些问题摊开,这对被上诉一方的律师来说是一个很不错的辩论方 法,被上诉一方的律师必须充分和精确地了解他的案子,以便决定他在反驳时采用什么方式。如果就事实 而辩论可能使被上诉一方获得有利地位,就不一定非要就法律而辩论。只有基于案子的事实和细节之上, 如何适用法律才会变得清晰起来。作为攻击与挑剔的一方,上诉一方的律师即使过分热心或过分卖力,也不会损害其当事人的利益,而被上诉一方的律师若是持有这种过于热情的态度,那可就危险了.。被上诉一 方的律师应当严格地把自己行动的范围局限于回击上诉一方所提的问题,不要随便涉及无关的领域,除非 案子的发展为他提供了上述那种先发制人的机会。由此,谨慎与小心对被上诉一方的律师来说永远是一种 美德。另外,除非案子的是非曲直要求被上诉一方的律师证明其当事人的品行,否则,绝对不容许吹捧其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品行而贬低对方当事人的品行.。在这种事情上,被上诉一方的律师也应当比上诉一方的 律师更为注意。 然而,不应忘记,有时法官自己对被上诉一方的律师提出上诉一方未提出的诘难,如果用“这不是上诉一 方提出的问题”这样的托词来逃避对这类问题的回答,那么这种辩护未免太拙劣了,一个 辩护律师就 应当能够回答这类问题。如果法官提出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有关,被上诉一方的律师一般有权要求时间以准 备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过,若是法官提出问题时,你能立即就回答并且回答得合理,那么,比起要求时 间进行准备再回答,这种做法会产生更好的效果。因为,如果被上诉一方的律师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迅速 地回答了法官的提问,法官一般也就不再纠缠这一问题.。拖延本身会加重提问的份量,所以,若是你能立即回答而且有几分把握使回答站得住脚,那 还是不要向法官要求时间作准备,而即席回答法官的提问.。 指出上诉一方的律师在事实方面的错误与对法律的误用和遗漏,这是被上诉一方律师的责任.。在指出这些 错误时,不要怕打断对方的发言,也不要怕法官对你的介入而表示不满,因为这种当即指出对方错误的做 法比过后再提要更为有效。当然,除了这种情况以外,打断对方发言是不值得推荐的.。 当被上诉人一方的律师提一个新论点时,上诉一方的律师需要对 此专门对待,他应当针对对方的这个新论点花些功夫,进行一个深入的反驳.。但是,如果上诉一方的律师仅仅长篇大论地以更大的篇幅把上诉书中的主要论点再重复一遍,那么,这种辩论可谓是糟糕透了.。在进 行二轮辩论时,决不应当做冗长的发言.。二轮辩论中的..辩护是准确而简练地提出被上诉一方律师的 论点中有哪些事实方面或法律方面的错误。在二轮辩论中,不要长篇地引证关于事实的记录、某某法规则和判例.。二轮辩论并不是阐述和推理上诉一方论点的场合。不止一次,律师只是因为在二轮辩论中作 了冗长的发言,就使法官感到不耐烦,甚至惹恼了法官,要尽力避免这种情况。有时,本应由上诉一方获得的案子,仅仅因为过长的二轮辩论而败诉了.。上诉一方的律师若在二轮辩论中表现出过度的热情,这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在二轮辩论中,准确、简练和机智最能发挥它们自己的作用。对上诉一方的律 师来说,那种隐藏起某种东西,而在二轮辩论时再将它抛出来的做法,是一种不良手段,也是一种不明 智的策略。这是一种不公正的辩护方法,公正的律师不应当诉诸这种手段。如果上诉一方的律师以为他能 通过这种策略而取得胜利,那他不大错特错了,因为严肃的法官几乎必定会让被上诉一方就上诉一方提出 的问题再发一次言,如此,被上诉一方就因为上诉一方的缘故而多获得一次发言的机会,因此,被上诉一 方的律师就不仅对这一新问题作答,而且会乘机弥补他以前发言的其他漏洞,切记,有意隐瞒某些内容而 在二轮辩论中搞突然袭击的做法几乎没有可能得逞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电话:025-12368 · 电话:025-12368。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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