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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看守所地址在江苏省淮安市县城县政府西面,路线导航:从金湖交警大队直接往北,苏果超市北200米这样,坐西面东,外地来访,可以在金湖车站下车,转1路到金湖县政府西面苏果超市下车即到,按照规划,近期要迁往金湖县金南镇。金湖县公安局地址:建设路31号。

    律师提示:看守所是关押嫌疑犯的地方,有严格的监规和惩罚,案件未正式处理之前,亲属不可与之见面,金湖县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金湖县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金湖县看守所对青少年罪犯进行法制教育
    为加强留所服刑青少年罪犯思想改造,提高青少年罪犯的法律意识,金湖县看守所会同驻所检查室开青少年罪犯法制教育大会,通过对青少年罪犯进行法制教育,在押人员宣读悔过书的形式,使得青少年罪犯深切认识到自身犯下的罪行,纷纷表示,要自觉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金湖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
    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江某某,男, 岁。
    江某某于20XX年5月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湖县看守所。申请事项: 依法对江某某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申请人根据会见嫌疑人及会见后了解到的情况及应嫌疑人 的法定代理人父亲 、母亲 的要求,依法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的户籍出生日期为199x年x月x日,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40-60;(2)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30-50;
    二、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可构成自首。如本案构成强奸罪,那么嫌疑人 的主动投案行为及如实供述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依法可构成自首。
    三、嫌疑人已被确认患了性病,金湖县看守所做的再好,也不如金湖县看守所外面的专业医疗机构做的好,因此,继续羁押将不利于性病 的治疗,如延误治疗,将会给嫌疑人 造成更大的危害.
    四、如最终查明系自愿发生的性..,那么本案将依法不能成立,如继续羁押亦会造成不必要损失.
    五、根据会见时嫌疑人 的陈述,受金湖县看守所条件限制,目前其与成年在押人员羁押在一起, 不利于对未成年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六、嫌疑人的父母愿意提供金钱担保,并有能力使嫌疑人 做到随传随到,不串供、不翻供、不隐藏、毁灭证据,不打击报复证人、被害人。
    七、对取保候审的积极意义.。对嫌疑人取保候审既有利于其疾病治疗,又利于对其 惩罚、教育、挽救 ,有利于其将来的健康成长教育,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
    综上所述,嫌疑人如构成犯罪,结合其法定量刑情节,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且对其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贵局批准。
    此致
    金湖县.
    

⊙金湖县看守所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作用
    1、刑事律师到人民.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金湖县看守所律师谈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所有罪名唯一法定刑倒序设置的,其首选为死刑,从而向下排列。原因是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自由的犯罪,它侵犯了社会所保护的至高无上的利益——人的生命。但不能以此认为凡犯故意杀人罪的均要判处死刑,因为同为故意杀人的案件,情况千变万化:穷凶极恶的连杀数人、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大义灭亲、生母杀婴等等,都是故意杀人。可这些完全不同的情况,在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早在1999年10月最高人民.《  .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中就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罪,适用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依此可见,应区分一般的故意杀人与严重的故意杀人,死刑只适用于后者。
    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一般具备下列情形:从犯罪主体而言——犯罪人一贯蔑视国家法纪,不遵守秩序,为恶乡里,横行霸道的;负有法定义务的人,为逃避履行义务,而杀死权利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杀害他人的;集团或团伙杀人中的主犯,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重要主犯等。从犯罪动机而言——为泄愤、报复、嫉妒、消除竞争对手而杀人的;为毁灭罪证而杀人的;为图财害命而杀人的;为嫁祸于人而杀人的;出于奸情而杀人的等。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而言——采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或者折磨被害人以增加其痛苦而杀人的,为实施其他严重犯罪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杀人后再次实施其他严重犯罪的,故意杀人后焚尸、肢解尸体的;杀死孕妇,杀死多人的或多次故意杀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由于被害人的死亡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后逃跑、抗拒抓捕、作伪证抵赖罪行的;在特殊的时间、地点杀人的等.。从犯罪的对象而言——杀死直系血亲尊亲属,杀害儿童、老人的;杀害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政治活动家或者科学家、特殊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等。从社会治安形势而言——犯罪人罪行极其严重,判决时此类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顶风作案的;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等。
    相反,对有下列情节的故意杀人罪,即便是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一般也不宜适用死刑:(1)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如自首、立功、从犯、未遂、防卫过当等;(2)具有酌定较轻情节的,如被害人长期受迫害、虐待而义愤杀人;激情杀人;大义灭亲的;被害人本身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安乐死;生父母等近亲属的溺婴行为;有悔改表现如主动赔偿或积极施救的;行为人一贯表现较好,或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偶然犯罪的;适用死刑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金湖县看守所律师谈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体现诉讼的阶段性。我国刑事诉讼证明中应当降低起诉的标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立案的证明标准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逮捕的证明标准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见,英美在不同诉讼阶段使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实践中,检察机关为了提高起诉的成功率,对证据的把握较严。
    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以定罪为标准提起公诉的原因有:(1)认为.的无罪判决会损害自身的公正形象;(2)以有罪率的高低作为评价办案水平的标准,若出现无罪,会被认为水平低下,业务能力将被怀疑;(3)以有罪率作为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个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无罪判决对于公诉人与检察机关在工作业绩考核中的结果极为不利的;(4)无罪判决会导致检察机关的赔偿责任.。[14]基于以上原因,检察机关对没有把握指控成功的案件不愿起诉。这样会导致对犯罪的疏于追究,对惩罚犯罪和维护被害人权益是极为不利的.。贯彻诉审分离原则,检察机关工作的质量不能单纯以是否作有罪判决为判断标准。为此,需适当降低起诉的标准,以有利于对犯罪的追究,并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在英国,起诉实行“百分之五十一原则”,指如果有罪判决的可能性大于无罪开释的可能性,此案即应起诉.。在日本,检察官起诉时所依据的证据不一定要达到.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程度,在检察实务中,将有犯罪嫌疑作为起诉的条件。

⊙金湖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行贿罪
    《起诉书》称王某某“在合作经营、探矿权转让等方面给予葛某某诸多帮助”,对此要分两个阶段来分析。证据显示,黄金公司不是国有企业了,其职工也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了。不论王某某给予过葛某某什么样的帮助,都不属于行贿罪调整的范畴。
    1、葛某某开始与黄金公司协商探矿权的取得时,黄金公司的总经理是孙某甲。本案证据和孙某甲案的证言显示,孙某甲是军人出身,仍然对整体转业的黄金公司进行军事化管理。许多事情虽然经过领导班子研究,但其他参加者并没有决策权,甚至于没有发言权。这从黄金公司的多次办公会纪要言必称“孙总”可以看得出来.。就连《起诉书》在指控葛某某“未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时,也没有提到王某某,而只是说是葛某某与总经理孙某甲所为.
    2、在初期的合作过程中,黄金公司有关探矿权的文件审批单是由燕某某会签,孙某甲签发的,与王某某无关
    控方特别在意的所谓王某某说服孙某甲改变与他人合作而继续与葛某某合作的情节,其实远未达到“帮忙”的程度.。当时的情况是,在葛某某已经以某公司的名义与黄金公司签约并支付了300万元以后,有一位叫李某的人又与孙某甲“达成了合作意向”,但并没有盖章签约。此事被葛某某获悉,就追到北京与孙某甲交涉。同时,燕某某与王某某也向孙某甲表达了不能毁约的意思。这个过程,孙某甲的证言进行了回顾.。孙某甲明确指出:“这份协议没有加盖双方公章”.
    3、在黄金公司退出事宜上,未见王某某为葛某某提供什么帮助。葛某某到黄金公司办事主要是与燕某某和王某甲接洽,重大事项都是由葛某某与孙某甲直接接洽。
    4、黄金公司的退出费用由1000万元减为800万元,是有其特殊原因的,这从《办公会纪要》孙某甲的发言可以看出.。没有证据显示这200万元是王某某帮助葛某某省下的,王某某也没有这么大的权力;也没有证据显示是王某某说服孙某甲这样做的,王某某在孙某甲的眼中还没有这么重的分量.。当时孙某甲决定接受这个条件,是考虑到公司急需资金。正如孙某甲在证言中说的“我仔细考虑了一下,觉得新疆那边开发资金紧张,要是能缩短付款日期,也是好事”.
    5、王某某作为黄金公司的工作人员,当然为葛某某办理有关手续进行了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但这些工作不限于王某某一人,其他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也都做过.。做这些事情,对王某某和其他工作人员来说是履职行为,对于黄金公司来说是履约行为,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了。这与《起诉书》所指的“提供帮助”和行贿罪所指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截然不同的。

⊙金湖县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强奸罪
    从被害人和被告人两人的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人确实确立了恋爱..并且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且几乎每天都要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来聊天,双方的感情进展很快也很好。被害人自己也承认其喜欢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在撤案申请和笔录中),从淮安到金湖见面也是被害人自己首先提出的建议,并且自己主动来到被告人的房间,从下午2:00直到晚上9:00之间两人同处一室,从未有离开的意思,事实上到被害人最后下楼打电话也没有离开过8511房间。
    被害人的陈述也显示,被害人自己承认其是在和被告人发生性..之后,被告人的态度有所转变,用被害人的话说就是“变得比较凶”对其态度不太友好的情况下才感到后悔,后悔与被告人发生了..,但当时也明确表示不会控告被告人.。也就是说被害人是在自己的感情和身体的付出不能得到被告人应有的安慰和抚慰的情况下,才后悔与被害人发生的性..,时间是在发生性..之后。但由此也不能反过来推断被告人与被害人发性行为时被害人是非自愿的,是违背其意志的。反而说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前的行为完全是出于自愿的,不存在任何违背妇女意志的因素。只是恋爱中的男女一方觉得自己对感情的付出没有得到对方的重视和安慰的情况下,心理失去平衡情况下的一种懊恼心态,不能由此倒回来推定发生性行为当时的心态是非自愿的。
    本案中,被害人并未主动报案,而且在后悔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后仍然表示放弃控告,而只是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这一点更加清楚的说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当时并非是违背意志的非自愿的行为。后来被害人的报警行为是在被害人的父亲与被害人商谈补偿事宜破裂的情况下,才心生恨意而报警。其父与其母根本就没有见证事情发生的经过,不可能知道当时被害人是否是自愿的心态,报警是否是出于一定的其他目的而采取的报复行为,是否有想以此为手段补偿心理失衡的嫌疑?被害人是否是真心自愿报警?还是迫于父母的压力和事情被众人知道后失去面子和隐私的情况下,万般无奈为了挽回面子而采取的一种策略?这些情况公诉方都没有调查清楚,实在难于定论.

⊙金湖县看守所律师精彩辩护:刑讯逼供
    一审.认定了金湖县.无法证明陈某某审判前证言的合法性,故排除了审判前的供述。辩护人认为这是正确的。.抗诉认为,伤痕系为保护确某某全而采取措施给予制止。这显然是可笑的,录像可以在庭上播放,这算什么样的保护。陈某某在被非法羁押是都没有激动,在金湖县看守所还能激动,一个人面对几个人.。另外,录像中,出现了刘某某、宋某某,而提审记录中并没有他们。这也是违法的.
    其次,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不止物理暴力,还包括利用陈某某的妻子来威胁陈某某,这些东西,虽然,不止陈某某的陈述,还有询问录像可以证明。从陈某某可以自己供述本来就没有的宁波梯梯公司的受贿等,也可以看出,检方对其的控制,在某些阶段,到了从心所欲的地步.。如果,没有刑讯,陈某某又不是幻想症,会把没有的东西讲出来.
    对于抗诉书所说的,侦查人员自己说,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简直是笑话,如果侦查人员自己承认刑讯逼供,他直接可以去自首了.。侦查人员有这么高尚或者弱智吗?显然,这种当事人陈述,又没有出庭质证,没有任何的证明力,除了证明提供证据者的自信.
    抗诉书说向法庭提交了全部录像,事实上,法庭证据中并无这个录像,检方只是让法庭去.看录像,这是违反两高三部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向法庭提供.。检方提供.负责人的讲话记录,这个讲话记录说,审讯录像有可能涉及机密,不能向.提供,这完全违背司法解释,这是不合法的。领导讲话不是法律,这种常识都要违背,难道检方要证明我国是人治不是法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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