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看守所_靖江市看守所地址和电话,靖江市城北看守所拘留会见探望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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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看守所位置在泰州市靖江市城北桥下北面路西,是靖江市公安局看守所。 律师提示:靖江市看守所不准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申诉、刑事辩护、保外就医、减刑等法律帮助的,联系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为正身陷囹圄希望得到法律救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从轻、无罪、罪轻的法律帮助.。 ★靖江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靖江市公安局地址:靖江市W某某大道9号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就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藉此,当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人民.批准逮捕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及时主动向人民.提出不构成犯罪、不必要逮捕、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法律意见,以期阻止人民.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要求人民.或者人民.听取自己的意见,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应该是可以的,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没有涉及.。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取保候审所需要的条件 对于取保候审我通常是听到的很多却了解的很少,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刑事拘留,有的也会取保候审,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取保候审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下面就取保候审所需要的条件如下解释: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 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 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 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如何面对“铁案” 首先审核程序,然后审核事实,再审核证据、审核性质、审核法律适用、审核法理,从而找出起诉中存在的问题。你如果进行了这些多方位的审查,无论再严谨的文章、再系统的起诉书,你都会发现问题。因此,从起诉书中发现问题,确立我们的辩护思路,提出我们的辩护观点。辩护观点的形成应当按照以下逻辑序列来决定:事实上有问题讲事实,事实上没问题讲证据,证据上没问题讲程序,程序上没问题讲定性,定性上没问题讲法律,法律上没问题讲法理,法理上没问题讲情理.。这样一来,再难的案件你都能找出辩护观点,再难辩的案件你都有话可说,这就是我多年实践经验的结果.。 根据上述的经验,我们在面对无话可说的所谓“铁案”时,应当端正态度和树立信心,..不要泄气,第二要胆大心细,第三要认真的研读起诉书,第四要全面地掌握案件的卷宗材料,第五要沿着从具体到抽象的这一逻辑方法来对起诉书进行审查,从而确立辩护思路,找出案件的突破口,建立自己的辩护观点。当然理论说明是简单的,具体的工作则是艰难的,人们常说: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就是这个道理。关于我对“无话可说”的案件应如何辩护的方法,是完全根据我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抽象而得来的,是从具体到抽象的结果.。那么这一理论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呢?司法实践是检验一切司法理论的唯一标准.。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具备“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情节的,配置了三种刑罚且死刑排列在最后。从量刑的基准来说,此情形在没有法定或酌定正向情节(即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趋轻情节),也没有法定或酌定负向情节(即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趋重情节)的情况下,应考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选择刑罚(基准表现为“量刑段”而非具体的“量刑点”).。然后,全面分析解剖整个案件事实所包含的情节(充足基本构成要件的事实除外),作正向情节和负向情节的分类.。要适用死刑必须具备“罪行极其严重”才可。对“伤害致死”适用死刑更应谨慎,除具备前述严重故意杀人的情节外,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重伤的故意;(2)在客观上应以伤害行为已造成重伤结果为基础,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但由于治疗条件较差,感染性休克或破伤风等而死亡,虽属“伤害致死”,但不能适用死刑;(3)“伤害致死”是重伤行为直接造成的。“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死刑适用,情形所规定的实际上包含手段和结果两种条件,即手段条件要求“手段特别残忍”,结果条件..要求构成重伤,第二要求构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中,是否构成重伤,可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可根据《纪要》精神,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中的1至6级残废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严重残疾”。目前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手段特别残忍”如何认定.。结合理论界观点和司法实务界的经验,笔者认为下列情形可视为“手段特别残忍”:将被害人伤害后又故意砍下被害人手脚或者伤害脚筋的;挖人眼睛致人失明的;割人耳鼻或刻骸骨的;持枪射击被害人生殖部位的;长时间暴力伤害折磨的;以爆炸、放火、驾驶机动车等危险方式或冷冻、火烧等极其残忍方法实施伤害的等等。由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均属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罪名,有诸多相似的情形,上述故意杀人罪中不宜适用死刑的情形在故意伤害罪中同样适用。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刑事辩护律师的意义 我国在刑事法律规则中设立“律师”角色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国家与嫌疑人个人之间, 在这样一个“强大VS弱小”的不均衡天秤上而增添的律师这一个法码。律师的价值就是为了避免强大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庭犯一次“强大而极不正义”、“强大而 无法挽回”的错误。因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并不是“为虎作伥”,更不是“助纣为虐”,律师是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 (二)排除对象,包括特定的非法取证情形和具体的非法证据; (三)事实理由,包括侦查人员的个人情况、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 (四)相关线索和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负责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司法机关和部门。 第四十一条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应由辩护律师直接向审查部门提交,审查部门拒绝接收的,辩护律师可以邮寄提交或向上级审查部门反映。 辩护律师认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申请书更为妥当的,可以告知其直接向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提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辩护律师可以告知其直接向审查部门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什么是法律规避? 《新编法学词典》解释为“国际私法术语。指当事人为逃避对其不利的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而人为的创造一些条件,使对他们有利的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得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的一种行为”。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条文的错综复杂的规定,使得数个法条对其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的情形。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关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目前理论界尚无定论。通常认为,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法条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者交叉..;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法条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者交叉..,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所谓“存在重合与交叉..”,是可通过对法条直观判断而得出的。即如果根据直观判断能够认识到两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则该两个法条之间就是法条竞合的..;如果根据直观的感觉不能认识到两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则该两个法条之间不是法条竞合的...。进一步而言,“法条竞合时,不能认定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只能认定行为触犯了所应适用的法条的罪名;而想象竞合时,应当认为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只是按照一个重罪(定罪)处罚而已。”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那么到底什么时候应当树立无罪的辩护观点,时候应当树立缓刑的辩护观点? 1,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时,辩护观点为无罪辩护。当律师能够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且这些证据是任何人也无法推翻的情况下,律师可以提出无罪辩护.。 2, 如果没有足够的且确凿的同时可能被推翻的可能性较大的证据的情况下, 不用无罪辩护的观点,而是考虑是否树立缓刑的观点。 3, 一审主张缓刑,二审坚持无罪。在目前,一旦被告人被依法关押,提起诉讼,一旦要经过.进行审判,要想得到无罪释放的结果是相当困难的。尽管实际上被告人确实没有构成犯罪,但只要被关押,面临有罪判决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律师一味的追求无罪辩护,一味的主张立即无罪释放被告人,该观点是很难被接受的。律师的观点不能被接受就等于没有提出任何观点.。因为接受了律师的观点就意味着被告人的无罪释放,被告人的无罪释放就意味着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的有关人员有可能会受到牵连!面对有可能存在的官官相互的现象,一个被告人的几年徒刑完全是可能会不被当回事的!而被告人眼前最需要的不是有没有罪,而是能不能尽快恢复人身自由。因此为了能够使被告人能够尽快出狱,为了使律师的辩护观点较为容易的被.接受,律师的辩护观点 在一审中树立为缓刑,待被告人被缓刑释放后,在继续提出上诉.。在上诉审中提出并坚决坚持无罪的辩护观点。 这样做到的优点可以从以下几点看出.。 (1) 律师的观点较为容易被.接受,辩护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2) 被告人被释放的可能性大。 (3) 被释放后,被告人可以与律师在一起,在相对自由的情况下,.同为二审努力。 (4) 一审后不用担心二审的结果,因为上诉不加刑。 (5) 经过二审如果能够被判决无罪 ,如果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仍然可以进行再审,而此时被告人处于人身自由的地位。进可以攻,退可以守。一切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原来的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而修改后的赌博罪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而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作为单独的罪名,并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量刑幅度.。因为在开设赌场中含有多人聚众赌博的情形,所以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就有可能重合。如何区分和界定赌博罪中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本文所讨论的开设赌场罪不包括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情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因此两罪的主观要件方面,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赌场罪并不一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要件方面,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聚众赌博中对参赌人数及赌博资金大小有明确规定。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 人民.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只要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就是“聚众赌博”;而开设赌场中对参赌人数及赌资大小没有规定。 二、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赌场的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 三、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即赌场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四、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 五、赌具的提供。 ★靖江市看守所律师谈关于制定有关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的问题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制度.。毫无疑问,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诉讼请求,不能对.的最终裁决产生强制效力,法官对检察官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和采纳程度拥有决定权,这是由量刑建议权的性质决定的。但是,为了充分体现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应该在相关规则中明确建立法官不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时的说明理由制度。在最终判决与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在判决书中阐述量刑理由,并对未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作出说明。如果检察官认为法官陈述的不采纳理由不能成立,则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二是规范量刑建议的幅度。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幅度如果过于宽泛,甚至等同于刑法中某一罪名的量刑幅度,那么,这样的量刑建议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量刑建议过于绝对化,不易被法官采纳或者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是不可取的。原则上,量刑建议的幅度标准不超出以下三种情形:..,提出据以量刑的法律条款作为量刑建议的幅度;第二,在法定刑内提出量刑幅度;第三,提出建议量刑的具体刑期.。如提出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实践中,到底采取哪一种量刑幅度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做法。例如,对某些案件,可以建议确定的刑罚,如建议适用死刑;对某些案件,可以建议一个刑罚幅度,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如果需要适用缓刑,检察官应当同时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方式,检察官对于所提出的量刑建议,都应当说明量刑建议的依据,包括与量刑有关的所有情节,如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生活的社会环境等等.。.。 ┝咨询律师:18168563608(徐律师) 18951945636(卢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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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泰州市区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须知 ·泰州市债务追讨律师谈民间借贷、合同欠款等 ·泰州市所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电话 ·泰州市看守所位置在哪里?怎么去?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_南京市六合区劳动法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工伤赔偿、追讨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件。 房产土地使用证年限是多久? 房产土地使用证年限是多久?1、2017年国家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二、土地使用类型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 如果不住院有没有误工费 如果不住院有没有误工费没住院是可以赔偿误工费,但是需要医院主治医生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来证明你伤势未愈,需要休息,这样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至于误工费赔多少,要有相应的收入证明,比如事故前3个月的工资单或单位的误工及没有收入证明。只有有着相关证明,才能获得赔偿费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妻起诉丈夫财产损坏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妻起诉丈夫财产损坏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妻起诉丈夫财产损坏侵权的情形主要有:1、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2、夫妻一方虚构债. 购房户在开发公司购买了新房 购房户在开发公司购买了新房,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现在房产证办理下来需要转现房抵押。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规定,以预购商品房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贷款抵押)的,当购房户办理房产证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县房产局)将预抵押登记转变为现房抵押登记,并向抵押权人(贷款银行)颁发《房地产他项权证》。办理他项时间及流程如下:1、带上产权证与抵押权人一起到房管局;2、在抵押窗口排号;3、把你的产权证,身份证提交到柜台,抵押权人提供资料;4、办理好他权. 兄弟姐妹抚养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兄弟姐妹抚养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1、什么是扶养义务?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律师 ·宝应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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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师 |
双学士 执业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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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浩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1年 |
13813082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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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骏艺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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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3623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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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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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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